易成新能: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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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
案》、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案并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审阅,认为: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件,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料,我们认为公司选举的董事长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任职条件、
从业经验和履职能力。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审阅,认为: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
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总裁的任职资格。
料,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总裁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任职条件、从
业经验和履职能力。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审阅,认为:
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
料,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任职条件、从业经验和履职能力。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审阅,认为: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
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料,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任职条
件、从业经验和履职能力。
  五、关于调整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限并签署补充
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业绩承诺方案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在确保业绩承诺期内总承诺金额
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调整业绩承诺可以消除短期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对业绩的
影响与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保持公司正常经营。本次业绩承诺调整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带来不
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
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调整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案并签署补充协议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   正         张亚兵           吴   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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