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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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充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公司制定的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
形。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公司过往实施员工奖励
的经验总结和延续,并参考了相关政策和市场实践,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
的行业发展情况、未来发展战略、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秉持激励与约束对
等原则而制定的,与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相匹配,将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坚实
的机制和人才保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制定的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是为保证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顺利实施所需,授权董事会的相关事宜是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必要事
宜,不存在规避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褚君浩、蔡绍宽、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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