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股份: 湘财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2-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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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095)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东大会须知
各位股东:
   为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以下事项希望得到您的配合与支持。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
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
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
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四、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会议在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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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终止登记,当会议登记终止后,未登记的股东不能参加现场投票表
决。
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通过,即需要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公司根据表决结果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五、公司董事会聘请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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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9 日 14 时 30 分
会议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 122 号浙江世贸君澜大饭店会议厅
主 持 人:董事长史建明先生
会议议程:
一、律师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核
二、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正式开始
三、主持人公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和代表股数
四、主持人介绍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五、宣读股东大会须知
六、审议议案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
       担保的议案
七、 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八、 选举监票人、宣布投票开始
九、 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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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工作人员统计票数,监票人监票
十一、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二、休会、工作人员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后的最终表决结果
(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告为准)
十三、会议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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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
               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长期经营发展需要,在公平互等的基础上,公司与中国光
大银行于 2022 年 6 月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人民币
   鉴于上述担保合同即将到期,从公平互等角度出发,公司拟继续与新
湖集团建立互保关系并为其提供 2 亿元人民币担保,本次担保是原担保合
同的到期续签,未新增担保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 互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担保
的议案》,为满足公司长期经营发展需要,在公平互等的基础上,公司
拟继续与新湖集团建立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拟为新
湖集团提供 2 亿元担保。保证期间为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
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新湖集团向公司出具了《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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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承担本金最高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次继续
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尚需提请
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8410C
   成立时间:1994 年 11 月
   注册资本:37,738 万元
   注册地: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 2 号
   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先生持股 53.07%,李萍女士(黄伟
先生之配偶)持股 22.76%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主营业务: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财务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087,709 万
元,总负债 1,475,294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612,415 万元;2021 年
度实现营业收入 808,104 万元,净利润 65,064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者权益合计 1,701,538 万元;2022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404,791 万
元,净利润 63,027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关联关系:新湖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新湖集团与公司在产
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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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新湖集团、公司控股股东新湖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黄伟                  李萍(黄伟配偶)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
                          浙江财商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证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
    担保额度及范围: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2 亿元,保证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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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为新湖集团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偿还或支付的
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担保期间: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的《综
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反担保的基本情况
   (一)反担保函主要内容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涉及担保金额:2 亿元
   反担保期限: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反担保范围:公司为新湖集团提供主合同项下担保而向主合同债权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
   (二)反担保能力概况:
   (1)被担保人财务状况良好。新湖集团 2019-2021 年度经审计年报
披露,总资产分别为 2,886,406 万元、2,990,542 万元和 3,087,709 万
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9.74%、49.95%和 47.77%;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分
别为 23,418 万元、11,927 万元和 14,971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新湖集团流动资产 1,190,803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为 121,290 万
元,现金储备较为充裕。2022 年 1-6 月,新湖集团实现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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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产规模稳步上升,负债水平更臻优化,营收及利润状况同比增长,
经营性现金持续净流入。
  (2)被担保人资信情况良好。新湖集团自创立起近三十年,未出现
债务违约及逾期情况,信用纪录良好。新湖集团控股新湖中宝股份有限
公司和湘财股份两家上市公司及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家优质非上
市公司,上述股权资产规模较大、流动性及溢价能力良好,还款来源包
括各项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分红所得等综合渠道,具备反担保能力。
本笔担保项下融资用途为日常流动资金经营周转并以经营收入等来源偿
还,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可控。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子公司已向公司提供 4.9 亿元担保额度。公
司延续本次担保旨在保持与新湖集团互保关系,在公平互等的基础上,有
利于自身长期、稳定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新湖集团为具有较强经营规模、品牌优势、资产实力及良好成长性的
企业集团,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其他重大或有
事项,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和稳健有效的风控体系,能保证公
司对其担保的安全性。
   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形成不利影响。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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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担保的
议案》,关联董事史建明、蒋军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新湖集团资产质
量良好、业务发展稳定,公司与其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
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本次为新湖集团提供的
担保是原担保合同的到期续签,未新增担保额度,且新湖集团向公司提供
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关于继续与浙江
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后,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公司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应
担保,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关于继续与浙江
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在公平互等的基础上,公司拟继续与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承担的担
保风险可控,且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事项
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
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担保数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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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为 7 亿元,其中公司对子公司的担
保额度为 5 亿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0.5 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57%、3.98%、0.40%,公司对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2 亿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8 亿
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59%、
   以上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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