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 年 11 月修订稿)及其摘要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中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阅了《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订稿)》,核查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 12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为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公司的选取,在业绩考核的同行
业公司选取中增加“如因同行业企业退市、重大违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化、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组等导致经营业绩不具备可比性的特殊原因需要调
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的内容;本次修
订有利于提升同行业企业业绩对标的合理性及可比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强
化正向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江中药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
订稿)及其摘要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罗文华 汪健 朱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