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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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科技”、
“发行人”或“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2022 年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3.60 倍。本次发行价格 40.13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3.60 倍,
超出幅度为 3.49%;低于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
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46.03 倍,存在发行人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
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
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1325
号)。
  经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284.49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
初步询价结果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 46.00 元/股(不含 46.00 元/股)的
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 46.00 元/股,申购数量小于 750 万股的配售对
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 46.00 元/股,申购数量等于 750 万股的配售对象,且
系统提交时间晚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 14:46:35:888(不含)的配售对象全部剔
除;将拟申购价格为 46.00 元/股,申购数量等于 750 万股,且系统提交时间同为
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从大到小将 15 个配售对象予以剔除。以上过程共剔除 82 个
配售对象,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 50,920 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
拟申购数量总和 5,030,510 万股的 1.0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有效认购
倍数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0.13 元/股,网下发行不再
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 2022 年 11 月 2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
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
(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
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
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
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根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1)33.8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1.2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45.1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41.6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
(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最近一
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3.60 倍。
  (2)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T-4 日),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
下:
可比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非前静态      非后静态
                          非前 EPS    非后 EPS    票收盘价
                                                        市盈率       市盈率
  恒锋信息        300605.SZ    0.2860    0.2547    13.41    46.88     52.66
  银江技术        300020.SZ    0.1509    0.1169    6.74     44.66     57.67
   天亿马        301178.SZ    0.8438    0.7876    29.45    34.90     37.39
  佳都科技        600728.SH    0.1787    0.1670    6.08     34.03     36.40
                          平均值                           40.12     46.03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T-4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40.13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45.12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发布的
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3.60 倍,超出幅度为 3.49%,低于可比公司
存在发行人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
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
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
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3)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
的 55.42%;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 2,745,110 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
的 54.57%,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
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5)《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
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 45,632.35 万
元,本次发行价格 40.13 元/股对应融资规模为 91,676.58 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
金需求金额。
  (6)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
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
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
资金需求、有效认购倍数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
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
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
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
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7)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
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
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募集资金总额为 91,676.58 万元,扣除预计的发行费用 9,958.92 万元(不含增值
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81,717.66 万元。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购。
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T+2 日)16:00 前,按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
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
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
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
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
户在 2022 年 11 月 4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
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
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
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
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
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
不得参与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
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
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购情况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
制请见《发行公告》中“二、(五)回拨机制”。
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
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申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第三十
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 号)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
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
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
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
网,网址 www.cs.com.cn;中 国 证 券 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
址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 www.jjckb.cn)
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
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
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
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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