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过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个人简历的审查,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教育背
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
戒。被聘任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参考目前国内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总体薪酬水平,并结合深圳地区及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该薪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目前的市场水平以及公司
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章卫东、张华、王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