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证券之星 2022-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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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方财富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
径。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除提供担保外,与关联人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含 3%)的股东的提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
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前款第(三)项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的,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
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
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公司所在市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本议事规则第十二
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导致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公司欠付失职董
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 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
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
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
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
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
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指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
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
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
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 A 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A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
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
筹备工作。股东大会秘书处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会议文件,筹备会务;
 (二)验证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安排会议发言;
 (五)收集、统计表决票等;
 (六)通知参会人员提前到会;
 (七)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会议秘书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委托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
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
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
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
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
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
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
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
  (五)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六)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示,应写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
思参加表决。
  第二十八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
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明出席会议
人员的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担任会议
主持人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如果因
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应当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
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
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会议在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
案逐项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
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提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
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
表决权。
  第四十条   大会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一般情况下,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秘书处登记,由秘书
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登记的临时发言,应先
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
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发言股东较多或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
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
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
  股东违反以上规定,扰乱大会秩序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一条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答复或
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 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均认定不予答复的其他事项。
                                 (属
于需特别决议通过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均认定不予
答复)。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顶。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
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
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
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
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
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会议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第五十一条 除有关股东大会程序或行政事宜的议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或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由会议主持人以诚实
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并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采取记名
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二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
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
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
的决议。
  第五十三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或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担任会议主持人的股东有权多投一
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大会届次;
  (二)股东姓名;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六) 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亲笔签名,代理人签名应注明“某
某代某某股东表决”;
  (七)其他需注明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
议的股东,并在表决完后由股东大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收回。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全球存托凭证存托机构作为深港通
股票或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 A 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五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
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
送出。
  第六十六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根据情
况进行公证。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
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依法
具体实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外发言人。
  第七十四条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发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
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全球存托凭
证在瑞士证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上市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订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
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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