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 格力地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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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
发展需要,研判公司发展方向,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条款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战略委员会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研究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趋势;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投资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子公司,组织做
好战略委员会召开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整理材料以便战略委员会研
究、审核。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事宜,战略委员会应
向董事会提交正式的议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不晚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利益,在保证三分
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
间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
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
对本工作细则进行相应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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