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
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收购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
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收购是根据《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经营方案作出,有
利于提升公司对水电铝公司主体享有的权益,借助较低的成本,增强上市公司盈
利能力;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电解铝板块股权及组织结构,节约公司协同成本
和管理成本,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本次交易是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协议价格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
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文献军 刘红霞 瞿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