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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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15:30 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 9:15
-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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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公司总股份的 20.9581%,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通过网络进行投票。其中,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118,1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90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809,0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84%;反对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661,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808%;反对 45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809,0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84%;反对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661,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808%;反对 45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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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928,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940%。其中,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81,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603%。
表决情况:同意 103,928,4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940%。其中,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81,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60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胡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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