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人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本人认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
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聘任
庞博先生为总经理,李善达先生、侯俊彦女士、张厚俊先生、井成铭先生、张建明
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李善达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井成铭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阮久宏
董庆华
刘淑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