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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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江苏本
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
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为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
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
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公司设定的考核目标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
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
数量。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
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俊          郭玉           陈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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