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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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杨志军、
马昌顺出席贵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决议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资料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列明
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方式、时间、地
址,以及贵司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00如期在河北省
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司陈
怀荣董事长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 2022年10月31日。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0
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均与公告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并随后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第五届董事会。
   经査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签章,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5,446,87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04%。除上述股东外,贵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贵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8,29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
贵司董事、高管、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248,610股,占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5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司董事会公告通知的审议事
项一致,未出现临时修改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
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表决进行
计票、监票。议案的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陈怀荣先生同意股份数:265,454,577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1%。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冯昭洁先生同意股份数:265,446,87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庞博先生同意股份数:265,446,877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李善达先生同意股份数:265,446,87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董敏先生同意股份数:265,446,875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李滨先生同意股份数:265,446,875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陈怀荣先生同意股份数:26,148,02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8%。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冯昭洁先生同意股份数:26,140,318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4%。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庞博先生同意股份数:26,140,32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4%。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李善达先生同意股份数:26,140,318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4%。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董敏先生同意股份数:26,140,318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4%。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李滨先生同意股份数:26,140,318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4%。
  本议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全部当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独立董事阮久宏先生同意股份数:265,449,575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2%。
  候选人:独立董事董庆华先生同意股份数:265,446,875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
  候选人:独立董事刘淑君女士同意股份数:265,446,875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候选人:独立董事阮久宏先生同意股份数:26,143,018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77%。
  候选人:独立董事董庆华先生同意股份数:26,140,318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4%。
  候选人:独立董事刘淑君女士同意股份数:26,140,318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4%。
  本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全部当选。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监事张金刚先生同意股份数:265,446,875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
  候选人:监事胡勇先生同意股份数:265,449,575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候选人:监事张金刚先生同意股份数:26,140,31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4%。
  候选人:监事胡勇先生同意股份数:26,143,018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77%。
  本议案监事候选人已全部当选。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5,449,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6,142,6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5,449,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5,449,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同 意 265,449,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5,447,4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经律师核查,第1-4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根据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上述第1-3项、第7-8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4-6项
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四)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
议的贵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常树民 律师
                  经办律师:杨志军 律师
                        马昌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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