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监事,
认真审阅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预留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32 名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387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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