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 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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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2-052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福莱蒽特”
       )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以下简称“杭州维雨”)与沃哲敏签署《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将其
 持有的福莱蒽特共计 7,196,883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5.40%)协议转让给沃哲敏。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
 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署《股份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福莱蒽特共计 7,196,883 股无限售
 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40%)协议转让给沃哲敏。本次转让
 价格 22.21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159,842,771.43 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杭州维雨、沃哲敏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股本比例                    占股本比例
           (股)                      (股)
 杭州维雨     7,196,883      5.40%         0          0
 沃哲敏          0            0       7,196,883    5.40%
     注:上述协议转让及股份过户事项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
 性确认。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名称            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28RCQE82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 5
              幢 20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绍兴华夏瓴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976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
               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        绍兴华夏瓴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1025%、传化智联
               股份有限公司 68.75%、浙江中融正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31.1475%
    (二)股份受让方
    沃哲敏先生: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沃哲敏
    (一)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占福莱蒽特股份总数的 5.40%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经双方确
 认,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股份包括了与该等股份相
 关的股份所有权、股东投票权、利润分配权、股份处置权等上市公司
 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之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
 义务。
 下如无特别指明, 均指人民币元)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
   (二)付款与股份过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
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 70%支付至甲方。在甲方收到乙方 70%
的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
记手 续。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
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作为福莱蒽特的股东,
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 30%支付至甲方。
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
宜,并且,双方均应按时提交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所需的全部书面材
料。
 (三)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均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
的限制。
转让标的股份。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未设立质押或存在
其他权利限制,并且甲方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将导致拟转让的股份
被司法查封、冻结。甲方保证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无股
份代持的情况。
致乙方无法完全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处置权等情形,乙方有权追
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不会将标的股份再转让予任何第三方,不会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或
其他权利限制。
 (四)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根据甲方要
求,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之对应的股权转让款的相应资金证明。
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报告在内的收购必备文件。
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以下简称
“过渡期”)
     , 福莱蒽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事项(不包含分红),则标的股份数将作相应调整。
 (六)违约责任
证及承诺),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因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
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
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股份本次转让所需的文件并配合办理审批及股份过户手续,若因甲方
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 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
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不配
合甲方实施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办理政府机关、股份登记机
关、交易所一应批准/核准/登记等手续所应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需要乙
方配合的事项)
      ,或未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自身或配合其他方进行相关
的公告或备案,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
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
付应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反了法律规范导致甲方可能受到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
成的损失,如导致本协议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将标的股
权归还给甲方,将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七)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主要内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
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或项下的主要义务,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
质性障碍;
议的条款、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
为无效;
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其他任何一方于订
立本协议时可以合理期待的商业利益和交易目的,在此情形下,一方
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并经另一方确认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产生影响。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
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维雨、沃哲
敏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四)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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