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尤夫: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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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8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或“尤夫股份”)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
《民事裁定书》(2022)浙05破申1号,湖州中院裁定受理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
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告》(2022)浙05破4号,湖州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
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通知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
上午9时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如公司 2022 年
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尤夫”,
证券代码仍为 002427,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第(六)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紫宸”)出具的《申请书》,江西紫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债权人
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随后,公司每月根据《上
市规则》第 7.5.4 条的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同日,公司收到湖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浙 05 破 4 号、《公告》
(2022)浙 05 破 4 号,湖州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
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通
知债权人应在 2022 年 11 月 28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 时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
  申请事由: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湖州中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
宸出具的《申请书》,江西紫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
向湖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
维护债权人利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江西紫宸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受理法院名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2年10月28日
  裁定书案号:(2022)浙05破申1号
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经
本院通知,尤夫股份对江西紫宸的重整申请表示无异议。2021年6月18日,湖州
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启动对尤夫股份的预重整,本院对该预重整申请受
理登记。
  本院认为,尤夫股份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工业园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尤夫股份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并且,尤夫股份系上市公司,根据上
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江西紫宸对尤夫股份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有权申请尤夫股份重整。尤夫股份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同时,尤夫股份具有
重整可能,符合重整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
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任律师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管理人名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负责人:任律师
   (3)联系电话:15957263379
   (4)邮箱: ufgfglr@163.com
   三、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公告》(2022)浙05破4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尤夫股份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前向尤夫股份管理人
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工业园区浙江尤夫
高 新 纤 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人 办 公 室 ; 邮 政 编 码 : 313300 ; 联 系 电 话 :
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
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
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
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尤夫股份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尤夫
股份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为网络
形式,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pccz.court.gov.cn)参加会议,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
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
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
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公司预重整阶段预重整管理人履职情况
民政府向湖州中院申请启动对公司预重整,湖州中院经审查后对该预重整申请受
理登记。2021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湖州中院出具的《通知书》,经现场评审,
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预重整的管理人。目前,湖州中院已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
司预重整程序已结束,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将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履职情况等内容披露如
下:
  (一)预重整管理人主要工作及预重整阶段已取得的成效
  预重整管理人在接受湖州中院指定后,向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详细调查了解
尤夫股份基本经营情况,同时取得了尤夫股份及其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公司征
信报告、开立账户清单、不动产及知识产权等相关资产与资质证书。为核查资产
情况,预重整管理人采取竞争方式选聘评估机构,开展资产清查及评估工作。
  为尽快确定尤夫股份主要债务情况,预重整管理人向已知主要债权人发出书
面债权登记通知书,通知其向预重整管理人进行债权登记。
  预重整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债权审查,截至2022年9月30
日,共有26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预重整管理人已审查确认的债权人26家,确认
金额为4,762,356,857.05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5家,确认债权金额共计
此外,劣后债权4家(该4家债权人同时享有普通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共计
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
预重整管理人和公司分别与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畅控股有限公司、
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
上述4名投资人均分别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了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预重整管
理人配合上述4名投资人对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重整工作,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预
重整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司制定了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遴选规则规定意
向投资人应于2022年8月18日上午十点前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同时向预重整管
理人账户追加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2022年8月18日上午十点,上海胜帮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关联方已提交
重整投资方案,并向预重整管理人账户追加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万元,未有其
他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追加缴纳投标保证金。
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关联方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胜帮凯米”)为中选投资人。2022年9月28日,公司及预重
整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投资人胜帮凯米及重整财务投资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浙江尤夫高
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基于现有资产负债情况以及重整投资人投资情况,预重整管理人和公司制定
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并于2022年9月30日向各主要债
权人发出。目前,预重整管理人和公司与主要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及对接,争取
债权人同意预重整方案。
  (二)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结合前述情况,预重整管理人认为尤夫股份预重整已取得一定成效,完成了
司法重整前的相关筹备工作,预重整阶段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将助力尤夫股份重
整。
  目前法院已裁定受理重整,并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
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破产重整管理人,在后续的
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在湖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
重整后,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2年10月31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
称仍为“*ST尤夫”,证券代码仍为“002427”,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尚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文书,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前,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
人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在此期间
内,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黄瑱
  联系电话:0572-3961786
  邮箱:huangzhen@unifull.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
  管理人已向法院提出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待收到法院作出的复函后,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
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
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
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
  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0 条、第 9.4.11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
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六、风险提示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2年10月3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
票简称仍为“*ST尤夫”,证券代码仍为002427,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
仍为5%。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第(六)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如公司2022年度出现
《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上述风险。
  七、备查文件
破4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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