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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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 2022-058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吴中”)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划”“本计划”或《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4 名因离职,已不
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实施情况
(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
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
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吴
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
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讯表决)及第十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43 人调整为 110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4.0000 万股调整为 331.900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由 38.4303 万股调整为 80.5303 万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数不变。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1.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8 元/股。公司监事
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及《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日为 2022 年 3 月 14 日。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登
记过程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共计 15,000 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09 人,首
次实际授予数量为 330.4000 万股。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结果的公告》。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同意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
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离职,其中 3 名激
励对象主动离职,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5,000 股;另
司将对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 4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为主动
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5,000 股,
回购价格为 3.68 元/股;1 名激励对象为被动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000 股,回购价格为 3.68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如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调整回购限
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具体回购注销实施情况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布的公告为准。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 184,000 元加上因 1 名被动离职
的激励对象所需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 50,000 股,公司
总股本将由 712,388,832 股变更为 712,338,832 股。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3,304,000      -50,000    3,254,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709,084,832          0    709,084,832
      合计           712,388,832     -50,000   712,338,832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 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 4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激励计
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 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
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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