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4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57,018,149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 号),宁波长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阳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 70,642,200 股,并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
行后总股本为 282,568,577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为 217,918,207 股,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为 64,650,37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共 4 名股东,分别为金亚东、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北岸智谷海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詹锋。现锁定期即将届满,本
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票数量为 57,018,1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股票 2,608,980
股已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上市流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股本总数由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
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诺具体如下:
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
规定,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持有股份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
理;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同
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
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如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
规定,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持有股份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
理;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中的 50 万股,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承诺事项,不存在
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定承诺;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长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57,018,149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
股东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序号 占公司总股 售股数
名称 数量(股) 通数量(股)
本比例(%) 量(股)
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宁波北岸智谷海邦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7,018,149 19.99 57,018,149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
合计 57,018,149 /
七、上网公告附件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
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