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和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二年十月
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
(222283 号),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申请人”、“发行人”、或“京泉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康
达”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大华”)及
时对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真研究和核查,根据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
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
有相同含义。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目 录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出租方的土地、房屋使用权和土地、房屋租赁合同,重
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
后对土地、房屋的处置计划;(2)重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向申请人出
租土地、房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3)申请人租赁土地、房屋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房屋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
划用途、是否存在出租方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屋租赁给申请人的情形;
(4)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
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地权属性质为集体。若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因其他原因
无法继续租赁,存在生产经营场所搬迁的风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房屋、
土地使用权情况,重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及
对房屋、土地的处置计划;
(2)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3)是
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
形;
(4)是否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申请人的情形。请保荐机
(1)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是否
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
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
成器件智能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
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
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
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
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
明:
(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
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2)结合账龄、
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
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
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
(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
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
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
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7
逐年大幅下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 2019 年-2021 年营业收入逐年增
长,但营业利润、综合毛利率逐年大幅下滑的原因与合理性,相关变化趋势是
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如不一致请分析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表核
申请人补充说明:(1)出租方的土地、房屋使用权和土地、房屋租赁合同,重点
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
对土地、房屋的处置计划;(2)重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向申请人出租
土地、房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3)申请人租赁土地、房屋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房屋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
划用途、是否存在出租方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屋租赁给申请人的情
形;(4)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
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出租方的土地、房屋使用权和土地、房屋租赁合同,重点说明(包
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
地、房屋的处置计划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河源京泉华与房屋所有权人广东红棉乐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棉乐器”)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
相关租赁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出租方 广东红棉乐器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 河源市京泉华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坐落 河源市高新区兴工路东边、高新六路南边
土地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取得方式 出让
产权所有人 广东红棉乐器股份有限公司
粤(2016)河源市不动产权第 0001567 号、0001570 号、0001576 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产权期限 2061 年 11 月 7 日
租赁面积 69,911.16 平方米
租赁期限 10 年(2022 年 8 月 1 日-2032 年 7 月 31 日)
租金
每年增加 3%
续租条款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续租,需提前 6 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参与
出租方的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根据对出租方红棉乐器相关负责人访谈,上述租赁协议到期后红棉乐器将根
据其自身经营规划,继续对外出租或是对外出售相关土地及房屋,且京泉华具有
优先承租权和购买权。
二、重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向申请人出租土地、房屋是否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上述租赁事项中,出租方红棉乐器与承租方河源京泉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及《补
充协议》,该等协议合法有效;所租赁房屋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出租
方有权出租;租赁期限为 10 年,未超过 20 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规定;租赁房屋实际用于发行人相关产品的生产,符合土地登记用途。
根据对出租方红棉乐器相关负责人访谈及主管部门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出租方红棉乐器不存在违反与河源京泉华签署的
《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其作出的承诺的行为,亦不存在与其他主体
就上述租赁房屋签署其他协议或作出承诺的情况。
综上所述,出租方红棉乐器向发行人出租上述土地、房屋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等情形,不存在违反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三、申请人租赁土地、房屋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房屋使用权证登记
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出租方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屋租赁给
申请人的情形
经查阅上述租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述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和规
划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等租赁房屋作为本次募投项目“河源新能源磁集
成器件智能制造”的实施场地,用于发行人生产制造新能源光伏磁性元器件,实
际用途符合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及规划用途。同时,上述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
记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不存在出租方将划
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屋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根据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并结合对河源市高
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上述租赁房屋相关土地符合
河源市土地政策及用地规划等要求,相关土地用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为出让,并非以划拨方式取得,不存在出租方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
地及房屋租赁给京泉华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租赁房屋实际用途符合房屋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
不存在出租方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屋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四、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
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一)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拟通过租赁场地实施,项目实施主体河源京泉华已与房屋所有
权人红棉乐器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期限为 10
年(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32 年 7 月 31 日)
,租赁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租
赁协议约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方如有意向继续承租物业的,需提前 6 个月书面
通知出租方,并参与出租方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间由于甲方(出租方)原因需要提前解
除租赁合同的,甲方需提前 12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承租方),并赔偿 2 个月租金
给乙方。经对出租方红棉乐器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其确认在租赁期内出租方提
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可能性较小,仅在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下才会发
生;并确认租赁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河源京泉华有优先承租权。
综上所述,项目实施主体河源京泉华已与房屋所有权人红棉乐器签署了《厂
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合同签订主体合格、必备条款齐全,内容真实、
有效,在缔约方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用地落实风险较
小。
(二)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
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用地及房屋落实风险较小,且对用地及房屋无特殊要求。
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落实目标用地及房屋,发行人将积极与当地政府及职
能机关协商尽快选取附近其他可用用地及房屋,以确保本次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对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访谈及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目前土地储备及用地指标充
足,如公司募投项目用地及房屋无法按照计划租赁,将积极协调附近其他可用地
块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同时,由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于生产相关的机器设备和员工的管理
协作,对生产厂房功能设计并无特殊要求,对于经营场地的依赖度较低;且所处
的广东省河源市工业化程度较高,标准厂房租赁市场活跃,公司可以在较短时间
内找到符合条件的生产厂房。若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及房屋未能如期落实,公司亦
可以视情况考虑先通过租赁其他用地及房屋实施募投项目,用地及房屋未能如期
取得对于募投项目的影响可控。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较小,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
发行人有充分的替代措施,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三)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品就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场地落实情况出具
了《承诺》,具体如下:
“京泉华本次募投项目‘河源新能源磁集成器件智能制造项目’租赁的实施
场地,如相关租赁合同被提前解除、被认定为无效或出现任何纠纷等,导致本次
募投项目实施用地无法落实,并给京泉华及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搬迁的直接损失,或因搬迁可能产生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
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将全额承担,以使
京泉华及子公司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五、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同》及《补充协议》;
申请查阅所涉不动产档案并取得《不动产档案查阅答复书》;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租赁房产的相关情况;
情况及相关约定内容;
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租赁场地进展及风险;
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赁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已就出租方的土地、房屋使用权和土地、房
屋租赁合同、土地、房屋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
房屋的处置计划进行了说明;
形,不存在违反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用途,不存在出租方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屋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要求,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落实项目用地,发行人将积极与当地政府及职
能机关协商尽快选取附近其他可用用地,且实际控制人已就相关募投用地落实情
况出具了承诺函,以确保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质为集体。若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
赁,存在生产经营场所搬迁的风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房屋、土地使用权
情况,重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及对房屋、土地
的处置计划;(2)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受到影响;(3)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
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4)是否存在将通
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申请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
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房屋、土地使用权情况,重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的用途、
使用年限及对房屋、土地的处置计划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有 3 处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地产证、土地
权属性质为集体,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房 租赁用 土地 房屋产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屋面积 途 类型 权证书
深圳市宝安区观 2018.6.1
深圳市库
澜街道陂头吓社 15,800 至 集体 暂未取
区新墟龙 1 号京 平米 2024.8.3 土地 得
作公司
泉华工业园 1
深圳市龙华区观
澜街道库坑陂头 46 个单 员工宿 集体 暂未取
吓新村 165 号一 间 舍 土地 得
幢楼房
麻城市北环西路 2022.5.1
麻城市金
湖北润 龙池(西畈)工 4,368 至 集体 暂未取
升 业园 10-11 栋厂 平米 2023.4.3 土地 得
限公司
房 0
注:上述第 1 项租赁房屋坐落“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新墟龙 1 号京泉华工
业园”已更名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新墟龙 1 号京泉华工业园”。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京泉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产经营用房有关问题的证明函》、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
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租赁的上述第 1、2 项物业所在地块规划功能为
一类工业用地、河道蓝线内用地(水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用地(林地),
该等物业不涉及相关水域、林地,符合地块规划用途;该等物业属特区快速发展
过程中形成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规划在未来五年内对其进行改造,
所在地块暂未被列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权属证书尚在办理
中,预计发行人在未来五年内可继续租赁使用上述物业;该等物业,符合地方人
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
用农用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不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的土地租赁给京泉华的情形;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在
观澜街道辖区内发生过违反土地规划、违法建设以及其他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
况,亦未受到过该单位处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关于出具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证明的复函》,截至证明出具日,
发行人租赁场所用地不涉及该区已纳入及正在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
更新项目,不涉及已列计划和正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不在
该局正组织开展的征地拆迁及常规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
根据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西畈社区居民委员
会出具的《证明》,西畈社区系该下属社区,是经省国土厅批准(鄂企文[2013]16
号)创办的麻城市龙池(西畈)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由其社区成立的
麻城市金西工贸有限公司对其物业对外租赁,由该办事处行使园区管委会职能;
麻城市金西工贸有限公司将位于北环西路的龙池(西畈)工业集中区 10-11 栋厂
房租赁给湖北润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
述厂房不存在以下情形: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2、非法占用
己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
改正;3、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用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
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
取措施加以改正;6、房屋设计用途上违反土地性质或国家、地方土地规划;7、
违反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8、将通过划拨方式
取得的土地出租;9、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及其重大不确定性;10、其他依法应当拆
除的情形;上述龙池(西畈)工业园区目前未被政府列入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范围,
工业园区内厂房不会因旧工业区改造而被拆除、拆除重建或被政府征收,最近三
年内没有改变房屋用途或拆除计划,也未被列入政府的拆迁范围内,在最近三年
内不会被强制拆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不会被强制拆除,湖北润升电子实业有
限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前可以正常使用所租赁的土地和房产;由于历史原因,
上述建筑物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湖北润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和土地
厂房租用过程中未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上述第 1、2、3 项租赁房屋待租赁到期后拟继
续续租,如无法继续租赁,则将寻找其他合适物业进行租赁或将相关产线及人员
将转移至发行人自有厂房或现有其他租赁厂房。
二、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一)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相关文件,发行人租
赁上述第 1、2 项房屋均属《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
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处理范围。根据上述规定,
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应及时申报,相关部门进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进行甄别和清理,作出拆除、没收或有条件临时使用的决定。根据深圳市
库坑股份合作公司、陈亚兴出具的相关申报文件,上述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
产权证的租赁物业已按有关规定的普查工作要求,将上述建筑物作为历史遗留生
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
筑普查申报,目前尚待取得相关确权文件。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京泉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产经营用房有关问题的证明函》、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
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租赁上述第 1、2 项物业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根据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湖北省建设厅、湖北
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编号为“鄂企文(2003)16 号”的《关于确认第二批重点乡镇
工业园区的通知》,将麻城市龙池工业园被认定为湖北省第二批重点乡镇工业园区。
经核查,湖北润升租赁使用麻城市金西工贸有限公司的工业园位于上述文件提及
的重点乡镇工业园区,湖北润升对该厂房的使用不违反工业园区的规划用途,湖
北润升所租赁的厂房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使用权争议。根据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
处、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西畈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由于历史原因,
上述建筑物暂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未违反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上述 1、2、3 项租赁房屋不存在
违反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情况。
(二)有切实的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搬迁风险
发行人及其前身京泉华有限对上述物业的使用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发行人
及其前身京泉华有限自 2003 年 6 月至今一直租用深圳市库坑股份合作公司的房
产,持续租用时间已近 20 年,发行人未因租赁上述物业与第三方发生过纠纷或受
到土地的行政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罚,部分物业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情形未影响
发行人实际使用该等物业。
同时,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
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产经营用房有关问题的证明函》、深圳市龙华区
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出具深圳市京泉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证明的复函》、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
《证明》
,发行人租用的物业尚未规划在未来五年内对其进行改造,所涉土地不涉
及龙华区已纳入及正在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不涉及已列
计划和正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不在正组织开展的征地拆迁
及常规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也尚未收到权利人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
申请,预计未来五年内可继续租赁使用。
根据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西畈社区居民委员
会出具的《证明》
,湖北润升租赁的工业园区目前未被政府列入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范围,工业园区内厂房不会因旧工业区改造而被拆除、拆除重建或被政府征收;
最近三年内没有改变房屋用途或拆除计划,也未被列入政府的拆迁范围内,在最
近三年内不会被强制拆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不会被强制拆除,湖北润升在租
赁合同到期之前可以正常使用所租赁的土地和房产。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收到有关部门要求拆除或没收上述租
赁房屋的处理决定。
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上述第 2 项租赁房屋系用于员工宿舍。上述第 1、3 项租赁房屋合计面积为
屋面积占比约为 9.86%,占比较低。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于生产相关的机器设备和员工的管理协作,对生
产厂房功能设计并无特殊要求,对于经营场地的依赖度较低,上述第 1、3 项房屋
所在地区厂房供应充足,因而厂房替代性强,且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中所应用的机
器设备均不属于不可拆卸的大型设备,生产主要应用的绕线机、灌胶线等流水线
及测试用的设备等均为中轻型设备,拆卸、运输、安装均较为方便,总体而言公
司生产线所用机器设备的拆装、搬迁和重新调试难度较小,搬迁成本较低。鉴于
此,即便在租赁厂房出现问题需要搬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较为顺利地租赁新的
替代厂房并较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若发行人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赁,
存在生产经营场所搬迁的风险。为应对可能存在的生产经营场所搬迁的风险,措
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受影响,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公司已通过出让方式合法、有效取得了宗地号为“G10203-0487”的国
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新厂房龙岗京泉华科技产业园,建筑总面积约为 11 万平方
米。目前公司龙岗京泉华科技产业园现已建设竣工并投入使用,自有厂房面积大
幅增加,租赁厂房比例大幅下降,公司已采取整体规划、分步搬迁的方式完成了
大部分生产经营场所的搬迁调试,以解决上述生产经营场所租赁瑕疵,确保公司
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品出具了《承诺》:“如果京泉华及其
分公司、子公司因租赁厂房及住宅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厂房及住宅被
拆除或者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京泉华及其分
公司、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
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
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将全额承担,以使京泉华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不因此遭
受经济损失。”
三、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
法规政策情形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京泉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产经营用房有关问题的证明函》、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
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租用的上述第 1、2 项物业符合地块的规划用途,
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用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
根据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西畈社区居民委员
会出具的《证明》
,上述第 3 项物业符合地块的规划用途,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
违规使用农用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广东、地方土地管理部
门官网等相关网站,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土地违
法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是否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申请人的情形
上述 3 项租赁房屋相关土地均为集体用地,非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根据深圳
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处以及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
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西畈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上述房屋相关土
地不属于划拨用地,不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建房使用权利证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
等;
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处以及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
处西畈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门官网等相关网站,了解了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符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
租赁到期后的计划;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就租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情况、用途、使用年限及对房屋、土地
的处置计划进行了说明;发行人租赁房屋的土地符合地方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
流转地方性法规规定,发行人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发行人租
赁房屋的土地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
规政策的情形;出租方不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
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
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开发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开展房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地产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储能电源,通讯电源、无线
充电电源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电子变
压器(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电源滤波器、电感、电
抗器等磁性元器件;特种变压器、轨道交通类磁性器件;
光伏逆变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UPS 不间断电源、
新能源器件、汽车电子、电力电子及医疗电子产品的研
发及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贸易(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
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自有房屋租赁;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经营项目是: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储能电源,通讯电源、无线
充电电源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电子变
压器(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电源滤波器、电感、电
抗器等磁性元器件;特种变压器、轨道交通类磁性器件;
光伏逆变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UPS 不间断电源、
新能源器件、汽车电子、电力电子及医疗电子产品的生
产。
是否开展房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地产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储能电源、通讯电源、无线
充电电源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的销售;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
京泉华(深圳)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公司 与销售。空气过滤、净化、杀菌技术研发;净化设备的
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研发与销售。 (包
含口罩、消毒水、防护衣、防护眼镜、一次性手套、额
温枪、测温仪及相关产品研发与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经营电子商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
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变压器(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
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器等磁性元器件、特种变压器、
轨道交通类磁性器件、光伏逆变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
备、UPS 不间断电源、新能源器件、汽车电子、电力电
深圳市京泉华 子及医疗电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及销售;电源类产品
公司 储能电源、通讯电源、无线充电电源及其他智能电源)、
各类电子产品控制板、智能产品类(含机械臂、3D 打印
机、无人送餐车、扫地机器人、POS 机、人脸识别系统、
指纹识别系统)、家用电器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的生产研
发、加工及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及销
售(含口罩、消毒水、防护衣、防护眼镜、一次性手套、
额温计、红外耳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仪、测温仪及
相关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及销售);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的
研发与生产;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及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北润升电子 电子元器件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
实业有限公司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
京泉华北美公
司(JQH,Inc.)
香港京泉华发
展有限公司
德国京泉华 香港京泉
Gmbh) 100.00%
是否开展房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地产业务
西班牙京泉华
( CSL
德国京泉
LIGHTIN G
EUROPE
SOCIEDAD
LIMITADA.)
京泉华科技印
度私人有限公
京泉华持
司(
股
NEWLY
香港京泉 括电子元器件产品的设计、制造及销售
ELECTRONICS
华持股
INDIA
PRIVATE
LIMITED)
京泉华电子印
度有限责任合 印度京泉 主要经营电子元器件产品包括电源适配器、充电器、裸
ELECTRONICS 69.00% 的进出口业务
INDIA LLP)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元器件制造;变压器、
江苏京泉华电
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其他电
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司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
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是指房地产
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
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
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
由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发行人及子
公司均不存在房地产业务,亦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
围均不涉及房地产业务,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虽涉及自有房屋租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等,与租赁相关的经营范围主要系自有厂房租赁和部分
自有房屋对外出租,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或者销售商品房业务。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106,909.29 96.23% 183,197.71 95.94% 127,630.15 97.15% 130,023.40 97.55%
其他业务收入 4,193.65 3.77% 7,759.70 4.06% 3,744.92 2.85% 3,258.76 2.45%
合计 111,102.94 100.00% 190,957.42 100.00% 131,375.06 100.00% 133,282.16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磁性元器件、电源和特种变压器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95%以上,主营业务稳定、突
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房屋出租和出售收入、原材料及废品销售收入和电商平
台运营收入等。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9,844.75 万元、
地产主要系公司存在部分自有房屋出租的情况,属于以盘活和处置闲置资产、提
高资产利用率为目的的自有闲置房产对外出租行为,不属于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
的情况。
三、发行人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一)发行人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亦不存在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
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发行人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同时,发行人亦不存在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用地均不涉及商业或住宅用地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分别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
桥路 10 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路 325 号京泉华工业
园,前者所涉土地为发行人于 2012 年通过出让方式合法、有效取得,宗地面积为
住宅用地;后者所涉土地为集体土地,亦不涉及商业或住宅用地。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通过租赁生产厂房和配套区域的方式实施,
项目实施地点拟选址河源市高新区兴工路东边、高新六路南边(高新六路 28 号),
项目用地为所租赁厂房出租方广东红棉乐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
总占地面积约 73,333.70 平方米,上盖建筑面积约为 69,911.16 平方米,该地块
性质为工业用地,且双方合同约定以工业用途形式租赁,不涉及商业或住宅用地。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均与房地产开发业务无关,不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情形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为磁性元器件生产建设项目、电源生产建
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为河源新能源磁集成器件智能制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投项目均与房地
产开发业务无关,不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情形。
四、发行人已出具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承诺函
就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质,亦不存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的计划或安排。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包含房地产业务收入。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应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均不涉及住宅开发和或商业地
产开发等房地产开发业务,未来亦不会涉及相关房地产业务。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
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五、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件等文件;
法律法规来核查确认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
关备案文件;
及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房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实地走访并查看了发行人前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本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用地的选址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存在正在或计划实施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经营范围内亦不包含房地产开发。发行人前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房地产开发业务无关,不存在将募
集资金变相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件智能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
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
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
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
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
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3,5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
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合计 44,997.85 43,550.00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
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本项目总投资为 31,997.85 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总投资 是否属于资 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比例 本性支出 金金额
项目总投资 31,997.85 100.00% - 30,550.00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13,00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均为非资本性支出。
(二)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1)工程建设投资
本项目实施场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建筑面积为 69,911.16 平方米,河源京泉
华已与房屋所有权人签署租赁合同,租赁期为 10 年。项目工程建设投资共计
明细如下:
序号 区域类型 面积(m ) 装修单价(万元/m ) 装修费用(万元)
合计 69,911.16 0.13 9,270.41
(2)设备及软硬件投入
本项目设备及软硬件投入共计 19,358.34 万元,其中硬件设备购置费用
①硬件设备购置费用
本项目硬件设备构成如下:
序号 设备类型 购置费用(万元)
合计 17,358.34
其中生产设备购置费用具体如下:
单价 数量 金额
序号 车间 设备类型 设备型号
(万元/台/套) (台/套) (万元)
电感
方型/跑道型 8
器生
产车
机
间
式连绕机
自动脱漆清洗一
体机
其他(100 万元
以下)
电抗
器生
CH126+CH
间
其他(100 万元
以下)
CH126+CH
磁性
组件
生产
车间
其他(100 万元
以下)
合计 - 877 15,325.48
实验设备购置费用具体如下:
单价 数量 金额
序号 类型 型号
(万元/台/套) (台/套) (万元)
VR5200 日本基恩
士
变压器特性综合测 南京赛豪电气有
试台 限公司
SDN-2410 舜迪自
动化
冷风水冷智能 ATE
系统
其他(50 万元以
下)
合计 - 178 2,007.86
本项目生产设备、实验设备购置费用按照设计产能、实际需求及市场价格确
定;管理设备购置费用根据实际办公需求及市场价格确定。
②软件购置费用
本项目软件购置费用构成如下:
单价 数量 金额
序号 软件类型 产品/服务系列
(万元/台/套) (台/套) (万元)
网软件 产品研发系统 PLM 升
级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CRM/B2B 新增及升级
供应商管理系统 SRM
升级
小计 - 1,255 1,500.00
小计 - 1,246 500.00
合计 - 2,501 2,000.00
本项目工业互联网软件系基于项目生产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需求购置,
办公软件系基于正常办公及管理需求购置,相关价格参考市场价格。
④房屋租赁费用
本项目房屋租赁费为项目建设期两年的场地租金。根据河源京泉华与房屋所
有权人广东红棉乐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租赁期第一年(2022 年 8 月
-2023 年 7 月)租金 830.43 万元(扣除免租期租金),第二年(2023 年 8 月-2024
年 7 月)租金 1,107.24 万元,合计为 1,937.67 万元。
⑤项目预备费
项目预备费是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
留的费用,按照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设备及软硬件投资的 5%测算,本项目的项
目预备费为 1,431.44 万元。
公司采用销售百分比法对流动资金需求缺口进行测算,具体测算依据及过程
如下:
(1)公司 2021 年度全年营业收入为 190,957.42 万元;
(2)以 2021 年为基础,假设 2022 年至 2024 年营业收入以 15.00%的增长率
(2019 年至 2021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19.70%),模拟测算 2022 年至 2024 年
营业收入。
(3)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选取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
项融资、预付款项、存货以及合同资产作为经营性流动资产测算指标,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预收款项以及合同负债作为经营性流动负债测算指标。2022 年至 2024
年各项经营性流动资产/营业收入、各项经营性流动负债/营业收入的比例与 2021
年的比例相同。
(4)流动资金占用额=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
(5)流动资金需求量=2024 年度预计数-2021 年度实际数
根据上述测算方法和测算假设,公司未来三年的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年 年 年
营业收入 190,957.42 100.00% 219,601.03 252,541.18 290,422.36
应收票据 - - - - -
应收账款 64,366.83 33.71% 74,021.86 85,125.13 97,893.90
应收款项融资 4,147.91 2.17% 4,770.09 5,485.61 6,308.45
预付款项 2,193.77 1.15% 2,522.84 2,901.27 3,336.46
存货 40,790.91 21.36% 46,909.54 53,945.97 62,037.87
合同资产 - - - - -
经营性流动资产合计 111,499.42 58.39% 128,224.33 147,457.98 169,576.68
应付票据 22,728.12 11.90% 26,137.33 30,057.93 34,566.62
应付账款 49,986.71 26.18% 57,484.71 66,107.42 76,023.53
预收款项 - - - - -
合同负债 401.53 0.21% 461.76 531.02 610.68
经营性流动负债合计 73,116.35 38.29% 84,083.80 96,696.38 111,200.83
流动资金占用额(经
营资产-经营负债)
三年营运资金缺口合
- - - - 19,992.78
计金额
经测算,2022 年至 2024 年流动资金需求合计达到 19,992.78 万元。本次拟
补充流动资金 13,000 万元,未超出流动资金需求范围,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未来
业务快速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
二、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
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一)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进行了募投项目
可行性研究,完成了项目备案和环评工作,正在开展厂房装修工作。
(二)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
本募投项目建设周期为 2 年,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本募投项目投资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
T+1 年 T+2 年
合计 31,997.85 30,550.00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所使用资金需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方可投入,不涉及项目建
设的进度安排。
(三)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已经公司 2022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前述董事会决议日前,公司尚未对本次募投项
目进行相关资金投入,不存在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的情形。
三、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一)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
经济效益相统一的重要举措
我国于 2020 年 9 月正式提出了 2030 年实现碳达峰、2060 年实现碳中和的
“双碳”战略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2021 年 9 月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
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作为国家落实“双碳”战略的顶
层设计,要求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积
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
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
举,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同月,国务院印发《2030 年前碳
达峰行动方案》作为碳达峰阶段的总体部署,要求大力发展新能源,全面推进风
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加快
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
到 2030 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 12 亿千瓦以上。“双碳”战略目
标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
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公司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布局、为绿色环
保作出积极贡献的重要举措。本项目旨在扩张新能源光伏磁性元器件产品产能,
一方面,巩固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以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及市场;另一方面,
项目产品均为新能源光伏产业中极具竞争力的产品,主要用于下游新能源光伏逆
变器的生产,最终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可直接减少二氧化碳等多种空气污
染物的排放,推动新能源光伏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助力早日实现“双碳”战略目标。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当前全球已有超过 120 个国家
和地区提出了碳中和目标,预计到 2050 年全球大部分国家将实现碳中和。2020 年
和”的时代大背景下,全球能源结构将深度调整,清洁能源日益成为各国重点支
持发展的能源类型。相比于风能、水能、核能、生物质能等其他清洁能源,太阳
能光伏具有利用量大、可再生、成本低、最清洁环保等独特优势,成为主要国家
重点发展的清洁能源类型,发展空间极其广阔。
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数据,2010-2021 年全球光伏装机总量由
到 67.98%。根据 GlobalData 数据,预计 2030 年中国光伏装机总量达到有望达到
将成为我国第一大电力来源,光伏发电总装机规模将达到 50 亿千瓦,占全国总装
机的 59%,全年发电量约为 6 万亿千瓦时,占当年全社会用电量的 39%。
作为光伏发电系统的核心组件之一,光伏逆变器的市场出货量直接受益于下
游光伏发电装机量的快速增长,呈现持续增加的发展态势。根据 Wood Mackenzie
数据,2014-2020 年全球光伏逆变器出货量持续增长,2020 年全球光伏逆变器出
货量达 185.14GW,同比增长 46.08%,预计到 2025 年市场空间将达到 300GW,目
前产能供给仍有较大缺口,行业前景广阔。根据大比特产业研究室测算,预计到
伴随着下游市场旺盛的产品需求,新能源光伏逆变器主要生产厂商纷纷实施
扩产计划。当前,全球前十大新能源光伏逆变器厂商中中国企业有 6 家,分别为
华为、阳光电源、古瑞瓦特、锦浪科技、上能电气、固德威,全球市场占有率合
计达到 60%。根据公开信息显示阳光电源、锦浪科技、上能电气、固德威等上市公
司均已实施或计划扩产,具体如下:
逆变器主要厂商 扩产计划
阳光电源 年产 100GW 新能源发电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主要募投产品包括光伏逆
变器、风电变流器、储能变流器。
锦浪科技 21 亿元用于年产 95 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
设项目,主要募投产品包括光伏逆变器。
上能电气 亿元用于高效智能型逆变器产业化项目,主要产品为光伏逆变器。该
项目建设期 18 个月,已于 2021 年 10 月建成投产。
固德威
设项目及年产 20GW 并网、储能逆变器及 1.8GWH 储能电池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主要募投产品包括光伏逆变器。
光伏逆变器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引爆上游光伏磁性元器件需求。根据大比特产
业研究室数据,2025 年全球光伏逆变器磁性元器件市场空间将达到 114.2 亿元,
是 2020 年的 2.33 倍,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18.49%,市场空间广阔,增长速度较快。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新能源光伏磁性元器件生
产厂商。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技术驱动市场发展战略,紧密关注行业的核心技术
发展动态,及时获取前沿技术信息,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上具有较强的前瞻性,
公司在光伏储能磁性元器件领域有着充足的技术储备,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取得了 29 项发明专利、182 项实用新型专利,其中 17 项专利可用于光伏磁
性元器件领域,重点开发了近 50 款光伏磁性元器件产品,公司在产品研发和技术
成果转化上均具备良好的基础。
公司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不断提升产品服务质量。为
确保产品的高品质及高标准,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已先后通过了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ATF16949:2016 质量
体系认证、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并将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安
全生产、环境保护贯穿整个产品实现过程,进一步保证了优异的产品性能和稳定
的产品质量。
同时,公司凭借良好的产品品质和服务水平,已积累一批优质客户。当前全
球前十大光伏逆变器厂商中中国企业有 6 家,分别为华为、阳光电源、古瑞瓦特、
锦浪科技、上能电气、固德威,全球市场占有率合计达到 60%。公司已与该 6 家
龙头企业均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且在报告期内实现了光伏产品销售。公司注重
与客户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与重点客户已合作多年,业务关系稳定。此外,
公司还与首航新能源、特变电工、ABB 等光伏领域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公司响应国家“双碳”战略
布局、为绿色环保作出积极贡献的重要举措,同时下游产品市场空间广阔、需求
增速较快,公司属于行业领先企业,拥有较好的人员、组织、技术和产品储备,
亦表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具有合理性。
(二)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公司针对募投项目达产后,还将采取以下措施应对每年新增产能消化,具体
如下:
公司根据产品特性和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大客户战略,针对大型客户进行
重点开拓,使公司销售订单的稳定增长得到有效保证。公司依靠产品质量、快速
供应、研发部门和品质部门定期沟通、市场信息共享、行业前瞻性技术引导等优
良的服务和优质的产品,与下游客户形成牢固的上下游关系链,使公司产品成为
下游客户的首选设备。但公司现有产能,无法全面满足重要客户快速增长的需求,
因此通过提升现有客户的供应份额,即可消化大部分的本次募投新增产能。
公司除了在原有客户中不断争取更大的份额占比,也建立了完善的客户储备
制度,积极寻求与其他国际大型品牌厂商的合作机会。由于国际大型企业对产品
稳定性、可靠性和供应商产能有相当高的要求,未来项目投产后,公司生产能力
将迅速提高,达到国际大型品牌厂商的供应商考核指标,有望与其他国际大型企
业达成深度密切合作。目前,公司与华为、阳光电源、古瑞瓦特、锦浪科技、上
能电气、固德威、首航新能源、特变电工、ABB 等知名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未来
上述知名企业的订单将成为公司业绩增长的亮点,为公司未来业绩持续发展提供
全方位、稳定的来源,可顺利消化募投项目的产能增加。
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面对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竞争,因
此需要不断的研制新产品、新技术以适应市场需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将在已有的技术积累上,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优化、完善研发技术流程,
加强研发部门与客户的联系,使公司产品的开发和设计能更好地满足客户个性化
的需要,从而为公司产品进一步推向市场提供有力的支持。
公司是国内专业的电子元器件制造厂商,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磁性元器件、
电源和特种变压器研发、生产、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5G
通信及应用、风光发电及储能、消费电子、家用电器、数据中心、UPS 电源应用、
LED 照明等领域。未来,公司将通过拓宽互联网信息发布渠道、参加行业展会以
及发布平面广告等方式加强品牌营销推广力度,提升公司产品在国内市场和国际
市场的知名度,从而利于公司新增产能的消化。
综上所述,随着下游应用行业的快速增长以及公司拟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
可以在募投项目达产后消化新增产能。
四、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
是否谨慎
本次募投项目河源新能源磁集成器件智能制造项目,其效益测算是结合公司
过往经营成果,考虑未来销售规模扩大、产品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持谨慎原则
对过往指标做相应的调整得出的,具备相应的合理性。
(一)项目收益测算基本情况
本项目计划建设期为 2 年,税后投资回收期为 6.78 年(含建设期),税后内部
收益率为 17.10%。
(二)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
本项目效益测算过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建设期 运营期
项目
号 T+1 T+2 T+3 T+4 年 T+5 年 T+6 年 T+7 年 T+8 年 T+9 年 T+10 年
本项目产品主要为新能源光伏磁性元器件,产品销量根据项目设计产能和市
场综合需求预估确定,销售单价以公司现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
未来市场供需情况预估确定。达产后,项目运营期产品的平均单价、销量和销售
收入测算如下:
产品 销量(万个) 单价(元/个) 销售收入(万元)
光伏电感器 347.14 140.00 48,599.53
光伏电抗器 239.84 170.00 40,773.11
光伏磁性组件 44.18 270.00 11,928.98
合计 631.16 - 101,301.62
本项目达产后运营期平均成本费用测算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测算依据
根据公司报告期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情况
直接材料 67,900.96
进行估算
根据项目所需人员数量、项目实施地人均薪酬水平
直接人工 9,954.91
及一定的薪酬涨幅进行估算
制造费用 根据公司报告期制造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情况
(除折旧摊销外) 进行估算
使用权资产、机器设备等资产按合理年限进行折旧
折旧及摊销 2,517.99
和摊销
税金及附加 488.49 根据应税额以及国家法定的税率予以测算
根据公司报告期期间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情况
期间费用 10,054.47
进行估算
总成本费用 99,862.62 -
注:上表中折旧摊销为生产环节的折旧及摊销,管理、销售、研发环节的折旧及摊销计
入期间费用。
本项目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 25%计算。
本项目达产后,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如下:
效益指标 数值
营业收入(万元)(运营期平均) 101,301.62
净利润(万元)(运营期平均) 1,090.11
内部收益率(税后) 17.10%
静态投资回收期(年) 6.78
本次募投项目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募投项目效益情况对比如下:
内部收益
时间及融 静态投资回
公司名称 项目名称 率(税
资类型 收期(年)
后)
可立克
公开发行 惠州充电桩磁性元件智能制造项目 20.77% 5.82
科陆电子 储能产品扩产项目-年产 6GWh 20.20% 5.96
公开发行
伊戈尔 光伏发电并网设备智能制造项目 12.49% 8.07
公开发行
发行人 河源新能源磁集成器件智能制造项目 17.10% 6.78
公开发行
由上表,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募投项目不存在显著
差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谨慎、合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项目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预计效益测算依据以及测算明细过程,查阅
同行业募投项目效益预测情况,分析各项投资构成及预计效益指标的合理性与谨
慎性;
资金测算过程及结果;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合理,除项目预备费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其
他均为资本性支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募投项目建设的进度安
排合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的情形;发行人本次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具有合理性,募投产品下游市场空间广阔,公司产品竞争力较
强,公司已制定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
效益测算经过了充分分析论证,效益测算主要假设合理,测算依据和过程符合发
行人业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
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
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
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
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应收账款余额变
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变动率 变动率 变动率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应收账款 73,879.48 11.33% 66,361.62 52.18% 43,606.08 12.63% 38,715.99
营业收入 111,102.94 16.36% 190,957.42 45.35% 131,375.06 -1.43% 133,282.16
占比 33.25% - 34.75% - 33.19% - 29.05%
注:2022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营业收入同比变动率均为年化数。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随着营业收入的逐步增加而整体呈增加趋势,应收
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9.05%、33.19%、34.75%及 33.25%,占比基本稳
定,具有合理性。
公司 2020 年受疫情影响,总体营业收入较 2019 年有所下降,2020 年末应收
账款较 2019 年末增长 12.63%,主要系 2020 年下半年疫情影响逐渐缓解,公司销
售订单持续增加导致。2021 年末应收账款较 2020 年末增长 52.18%,主要系随着
国内外疫情的缓解及全球整体需求的增长,公司磁性元器件和电源业务有所增长,
下 游特种变压器等新能源磁性元器件 业务快速增长 (特种变压器收入增长
收账款余额较 2021 年末增长 11.33%,主要系 2022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继
续保持快速增长(同比增长 37.72%),其中特种变压器同比增长 93.84%,带动公
司对应期末的应收账款大幅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项目 可立克 伊戈尔 铭普光磁 茂硕电源 同行业平均 京泉华
应收账款 73,341.81 76,362.73 78,128.12 57,669.37 71,375.51 73,879.48
营业收入 103,823.03 138,819.02 111,005.69 73,961.62 106,902.34 111,102.94
/2022.6.30
占比 35.32% 27.50% 35.19% 38.99% 34.25% 33.25%
应收账款 52,543.40 66,280.92 75,325.31 63,918.11 64,516.94 66,361.62
营业收入 164,892.17 223,010.31 223,404.26 162,588.37 193,473.78 190,957.42
/2021.12.31
占比 31.87% 29.72% 33.72% 39.31% 33.35% 34.75%
应收账款 33,622.95 46,743.23 66,210.07 56,210.48 50,696.68 43,606.08
营业收入 127,989.07 140,604.25 168,890.27 123,495.87 140,244.86 131,375.06
/2020.12.31
占比 26.27% 33.24% 39.20% 45.52% 36.15% 33.19%
应收账款 37,672.32 35,226.84 50,715.84 55,813.61 44,857.15 38,715.99
营业收入 110,947.27 129,655.91 140,086.29 124,784.71 126,368.55 133,282.16
/2019.12.31
占比 33.96% 27.17% 36.20% 44.73% 35.50% 29.05%
注 1:2022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年化数;
注 2: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价值+应收
票据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价值+应收款项融资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价值+合同资产期初期末平均账
面价值) 。
报告期内,因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业务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同行业可比公
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存在一定差异。总体而言,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处于行业合理水平,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具有合理性。
(二)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公司名称 信用政策
公司有严格的客户及信用管理制度,对拟发展的新客户,需对其进行调查评
估,评估范围包括:公司规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产品、付款状况、采购
可立克
权属以及公司信誉等,方确定是否可以建立合作关系。客户的信用期根据调
查情况结合行业经验制定,并进行差别化管理,信用期主要集中在 30-90 天。
发行人针对不同客户的信用政策分别是:A、发行人对于偶发性交易的客户及
首次开展业务的新客户,一般要求支付预付款或采用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
B、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提供赊销政策,在合同评审时综合考虑客户基本情况、
合同成本及风险程度,核定其信用等级和信用限额,信用期一般为 0-4 个月,
个别合作时间长、进货量大、信誉好的客户,经综合评定可适当延长赊销期
伊戈尔
限。C、对于光伏并网升压变压器的客户,验收后收取合同价款的 50%,验收
到票后 4 个月收取合同价款的 20%,验收到票后 6 个月收取合同价款的 20%,
以合同金额的 10%作为项目质保金在项目完工后最后一批设备交付验收后 18
个月收取。此外,发行人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情况的变化,经审批临时调整信
用额度。
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信用情况、结算方式等因素给予不同的信用期,主
铭普光磁 要客户信用期为月结 30 天至 120 天。公司不定期由市场部门联合财务部、审
计部,对客户信用状况统一评价和调整。
国内客户:国内客户除部分信誉较好、经济实力雄厚、回款及时、发生坏账可
能性较小的知名大型企业外,对其他客户给予信用账期及信用额度通过内部
茂硕电源 评价、外部评级综合评估方式管理;国外客户:国外客户除预收款外,其他通
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原则上公司对客户的信用额度及结算账期管
理严格参照中信保核保额度及建议信用期限进行。
公司对客户的经营规模、注册资本、资金实力、行业地位、公司信誉等情况进
京泉华 行整体评估,综合考虑客户对其供应商的付款政策进行信用政策差别化管理,
公司境内、境外客户的信用期主要集中在月结 30-90 天。
注:以上可比公司信用政策来源于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整理。
由上表,公司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给予下游主要客户的信用期为月结 30-90 天左右,公司给与
客户的信用期在报告期内基本保持一致,不存在放宽信用期的情形。报告期内,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周转率及周转天数对比情况如下: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周转率(次) 周转天数(天)
期间
可立克 伊戈尔 铭普光磁 茂硕电源 行业平均 京泉华 行业平均 京泉华
注:2022 年 1-6 月数据为年化数。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3.03 次、2.88 次、3.33 次和 3.04 次,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别为 120.46 天、126.74 天、109.61 天和 120.07 天,应收账
款及应收票据周转率和周转天数相对稳定。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周转率略高
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回收周期略短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与同行
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与收入规模变动趋势基本匹配,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长均有实际业务支持,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及同行业情况,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应收账款周转情况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且报告期内保持稳定,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
情形。
二、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合计 73,879.48 100.00% 66,361.62 100.00% 43,606.08 100.00% 38,715.99 100.00%
坏账准备 2,218.40 3.00% 1,994.79 3.01% 1,308.66 3.00% 1,172.18 3.03%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均在 99%以上,账龄一年
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为较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均为世界 500 强或行业内
知名企业,均拥有良好的信誉与雄厚的资金实力,保障了公司应收账款的质量,
回款安全性具有很高的保障,坏账风险较小。
(二)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日期 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收回金额 期后收回比例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比例分别为 100.00%、
(三)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坏账核销情况
公司针对应收账款核销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预计无法收回的
款项,根据金额大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及时进行核销。报告期内,公司
应收账款核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月/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应收账款核销金额 - 8.53 37.63 11.90
应收账款余额 73,879.48 66,361.62 43,606.08 38,715.99
应收账款核销金额占期末
- 0.01% 0.09% 0.03%
余额的比例
期末坏账准备金额 2,218.40 1,994.79 1,308.66 1,172.18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均拥有良好的信誉与雄厚的资金实力,公司应收
账款质量较高,发生坏账风险较小。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实际核销金额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较低,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能充分
覆盖各期坏账核销规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四)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龄结构对比如下:
公司 时间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可立克
伊戈尔
铭普光磁
茂硕电源
行业平均
京泉华
由上表,公司账龄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较高,账龄结构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坏账风险较低。
公司按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
下:
账龄 可立克 伊戈尔 铭普光磁 茂硕电源 京泉华
月内为 2%)
注:同行业上市公司资料来源于各公司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
由上表,公司按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
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客户信誉情况良好、资金实力雄厚、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较小,公司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
例与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实际坏账发生情况较
少,坏账核销金额较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是否准确,了解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结算流程及期后回
款情况;
经营情况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进
行分析论证;
数变动情况;
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信用政策等维度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证各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获取了管理层坏账计提相关资料,论
证各报告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与公司报告期各期间实际经营情况相
符,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基本稳定,具有合理性;公司信用政策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无重大差异,且报告期内基本保持稳定,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
情形;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短且账龄分布合理,期后回款情况良好,报告期内
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小;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较同行业无重大差
异,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
存积压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
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原材料 14,633.23 25.40% 9,799.73 23.01% 8,300.40 25.69% 3,839.25 14.50%
在产品 6,225.54 10.80% 3,961.76 9.30% 3,070.47 9.50% 2,016.61 7.62%
半成品 8,506.96 14.76% 2,986.98 7.01% 1,242.67 3.85% 810.23 3.06%
库存商品 23,119.70 40.12% 21,480.13 50.43% 13,086.29 40.51% 13,797.52 52.11%
发出商品 3,513.02 6.10% 2,718.99 6.38% 3,750.60 11.61% 3,611.74 13.64%
委托加工物资 1,623.83 2.82% 1,642.60 3.86% 2,857.20 8.84% 2,403.71 9.08%
合计 57,622.28 100.00% 42,590.19 100.00% 32,307.63 100.00% 26,479.07 100.00%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构成。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26,479.07 万元、32,307.63 万元、42,590.19 万元和
受疫情影响,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较 2019 年有所下降,2020 年末存货余额
较 2019 年末增长 22.01%,主要系 2020 年下半年疫情影响逐渐缓解,公司销售订
单持续增加,公司相应增加原材料等存货的备货,导致期末存货增加,其中 2020
年末原材料余额较 2019 年增长 116.20%。2021 年末存货余额较 2020 年末增长
和电源业务有所增长,特种变压器等新能源磁性元器件业务快速增长(特种变压
器收入增长 34,854.83 万元,同比增长 149.14%),公司期末订单量较多,进行了
一定的产品备货。2022 年 6 月末存货余额较 2021 年末增长 35.29%,亦主要系
公司期末订单量及存货备货同比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增长与公司产品销售情况匹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具有合理性。
(二)公司存货余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余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项目 可立克 伊戈尔 铭普光磁 茂硕电源 行业平均 京泉华
存货余额 33,650.27 37,551.11 68,802.43 23,990.77 40,998.65 57,622.28
营业成本 86,210.19 111,913.94 96,354.01 60,610.29 88,772.11 97,133.39
/2022.6.30
占比 19.52% 16.78% 35.70% 19.79% 23.09% 29.66%
存货余额 32,135.40 43,229.83 68,263.40 25,102.93 42,182.89 42,590.19
营业成本 133,640.04 184,873.69 196,642.91 135,337.90 162,623.63 169,299.90
/2021.12.31
占比 24.05% 23.38% 34.71% 18.55% 25.94% 25.16%
存货余额 17,762.51 25,587.02 51,873.83 16,032.62 27,814.00 32,307.63
营业成本 97,124.61 111,833.24 148,854.04 97,431.73 113,810.90 112,413.48
/2020.12.31
占比 18.29% 22.88% 34.85% 16.46% 24.44% 28.74%
存货余额 11,630.32 16,320.89 32,817.61 13,136.69 18,476.38 26,479.07
营业成本 85,838.37 98,550.05 118,577.07 96,231.64 99,799.28 111,310.63
/2019.12.31
占比 13.55% 16.56% 27.68% 13.65% 18.51% 23.79%
注:2022 年 6 月末存货余额占营业成本比例为年化数。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3.79%、28.74%、
异。
(三)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小计 57,622.28 100.00% 42,590.19 100.00% 32,307.63 100.00% 26,479.07 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在 1 年以内的存货占比分别为 95.14%、94.07%、
情况。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同
行业可比公司存货情况基本一致,具有合理性。公司存货库龄主要为 1 年以内,
不存在库存积压情况。
二、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是否充分
(一)报告期内存货库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小计 57,622.28 100.00% 42,590.19 100.00% 32,307.63 100.00% 26,479.07 100.00%
存货跌价
准备余额
公司库龄在 1 年以内的存货占比较高,1 年以上库龄的存货金额较小、占比
较低,不存在库存积压情况。公司采用“以销定产、按单生产”的生产模式和存
货管理模式,主要产品定制化程度高,公司根据客户的订单进行原材料采购,库
龄在 1 年以内的存货较少发生跌价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
额对 1 年以上存货覆盖率达到为 60.96%、68.60%、75.21%及 67.84%,存货跌价准
备计提充分。
(二)存货期后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期后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6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23,119.70 21,480.13 13,086.29 13,797.52
发出商品账面余额 3,513.02 2,718.99 3,750.60 3,611.74
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
账面余额
期后结转金额 16,936.73 21,980.18 15,965.45 17,254.85
期后结转比例 63.59% 90.83% 94.82% 99.11%
注:上述存货期后结转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2019 年至 2021 年各年末公司存货期后结转比例分
别为 99.11%、94.82%、90.83%,期后销售情况较好,存在少量未销售存货,主要
是因为寄售模式及部分客户生产计划变动导致;2022 年 6 月末存货期后销售比例
为 63.59%,系期后时间较短、部分存货尚未实现销售导致。因此,公司存货期后
销售情况较好,未出现库存积压及大幅减值迹象。
(三)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行业平均
期间 项目 可立克 伊戈尔 铭普光磁 茂硕电源 行业平均 (剔除异 京泉华
常值)
跌价准备 967.44 1,596.58 7,208.61 757.51 2,632.54 1,107.18 1,862.86
存货余额 33,650.27 37,551.11 68,802.43 23,990.77 40,998.65 31,730.72 57,622.28
月 30 日
计提比率 2.87% 4.25% 10.48% 3.16% 6.42% 3.49% 3.23%
跌价准备 967.44 1,543.12 7,587.83 915.38 2,753.44 1,141.98 1,799.28
存货余额 32,135.40 43,229.83 68,263.40 25,102.93 42,182.89 33,489.39 42,590.19
月 31 日
计提比率 3.01% 3.57% 11.12% 3.65% 6.53% 3.41% 4.22%
跌价准备 657.24 1,265.99 2,048.54 598.64 1,142.60 1,142.60 1,313.38
存货余额 17,762.51 25,587.02 51,873.83 16,032.62 27,814.00 27,814.00 32,307.63
月 31 日
计提比率 3.70% 4.95% 3.95% 3.73% 4.11% 4.11% 4.07%
跌价准备 1,103.83 851.17 1,078.36 1,106.65 1,035.00 964.76 784.07
存货余额 11,630.32 16,320.89 32,817.61 13,136.69 18,476.38 24,569.25 26,479.07
月 31 日
计提比率 9.49% 5.22% 3.29% 8.42% 5.60% 3.93% 2.96%
注 1:可立克 2019 年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为 9.49%,远超其他年度,较为异常,在计算行
业平均数时予以剔除;
注 2:铭普光磁 2021 年及 2022 年 6 月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为 11.12%、10.48%,远超以前
年度及行业其他可比公司,较为异常,在计算行业平均数时予以剔除;
注 3:茂硕电源 2019 年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为 8.42%,远超其他年度,较为异常,在计算
行业平均数时予以剔除。
剔除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的异常值后,报告期各期末,公
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平均值无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较高与生产经营情况匹配,与同行
业可比公司情况基本一致,公司库龄在 1 年以内的存货占比较高,存货库龄较为
合理,不存在库存积压情况,且存货期后销售情况较好,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无重大差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货构成情况,并对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较高原因及增长速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
况、是否存在存货积压及是否符合同行业情况进行分析;
压进行分析;
并将公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进行比较,以评估管理层存货跌价计提
政策的合理性和存货跌价计提的充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务支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存货占比水平与同行业无较大差异,不存在库
存积压情况;
不存在库存积压情况,且期后销售情况较好,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与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无重大差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
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
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发表
核查意见。
回复:
一、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 2 月修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
(2020 年 2 月修订),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
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规定,
财务性投资定义如下: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
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
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
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
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
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包括
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
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
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二)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订),类金融业
务定义如下:
“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
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报告期至今,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
下同)情况
经逐项对照,报告期至今(即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况。具体分析如
下:
(一)类金融业务
收款-融资租赁款余额 35.94 万元,系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一处租赁厂房的未
使用部分对外进行转租,由于转租合同期限覆盖了原租赁合同所有剩余期限,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2018 年修订),公司实质上转移了与该项使用
权资产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所以将该项转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根据中
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公司不属于类金融机构,前述业务系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类金融业务。
综上所述,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投资融
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二)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三)拆借资金
(四)委托贷款
(五)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六)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资产
发行人因主营业务中外销占比较高,外汇收款比重较大,受人民币汇率影响
较为明显,为有效降低或减少发行人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因汇率波动风险带来的损
失,发行人需要适时择机采取有利措施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行人开展的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
格的大型商业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主要目的
是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外汇风险,系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并非为了获得投资收
益,不属于财务性投资。除上述情形外,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
日,发行人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资产的情形。
(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形。
(八)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
买风险较低、期限较短的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该等短期理财产品
安全性高、收益稳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属于收益波动大、风险
较高、期限较长的金融产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万
序号 产品名称 起始日 终止日 收益条款
元)
中国银行结 年 利 率 范 围 : 3.00% 至
构性存款 3.50%
民 生 银 行 向 该 存 款 人提
供本金完全保障,并根据
民生银行结
构性存款
挂钩标的的价格表现,向
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预
期到期利率:4.05%(年
化)
招商银行大
额存单
收益率:3.35%(扣除理财
中国银行保
本理财
化收益率)
收益率:2.30%(扣除理财
中国银行保
本理财
化收益率)
招 商 银 行 向 该 存 款 人提
供 本 金 及 保 底 利 息 的完
全保障,并根据说明书的
相关约定,按照挂钩标的
招商银行结
构性存款
付浮动利息,其中保底利
率为 1.35%(年化),浮动
利率范围:1.35%或 3.68%
(年化)
收益率:2.35%(扣除理财
中国银行保
本理财
化收益率)
收益率:2.35%(扣除理财
中国银行保
本理财
化收益率)
招 商 银 行 向 该 存 款 人提
供本金完全保障,并根据
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按照
招商银行结
构性存款
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预
期 到 期 利 率 : 1.35% 或
光大银行结
构性存款
宁波银行存
元)
币存款业务
收益率:2.75%(扣除理财
中国银行保
本理财
化收益率)
招 商 银 行 向 该 存 款 人提
招商银行结 供 本 金 及 保 底 利 息 的完
构性存款 全保障,并根据说明书的
相关约定,按照挂钩标的
的价格表现,向存款人支
付浮动利息,其中保底利
率为 1.15%(年化),浮动
利率范围:0.00%或 2.15%
或 2.35%(年化)
广 发 银 行 向 该 存 款 人提
供 本 金 及 保 底 利 息 的完
全保障,并根据说明书的
相关约定,按照挂钩标的
广发银行结
构性存款
付浮动利息,其中保底利
率为 1.50%(年化),浮动
利率范围:0.00%或 1.80%
或 1.95%(年化)
东 莞 银 行 向 该 存 款 人提
供 本 金 及 保 底 利 息 的完
全保障,并根据说明书的
相关约定,按照挂钩标的
东莞银行结
构性存款
付浮动利息,其中保底利
率为 1.95%(年化),浮动
利率范围:0.00%至 1.50%
(年化)
东 莞 银 行 向 该 存 款 人提
供 本 金 及 保 底 利 息 的完
全保障,并根据说明书的
相关约定,按照挂钩标的
东莞银行结
构性存款
付浮动利息,其中保底利
率为 1.95%(年化),浮动
利率范围:0.00%至 1.55%
(年化)
广发银行理
财产品
三、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
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
务)相关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三)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主要包括出口退税、押金及保
证金、房租水电、社保及职工备用金等款项,不存在向他人收取利息的其他应收
款项,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类的借予他人款项。
(四)委托理财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委托理财。
(五)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余额 349.66 万元,
具体为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该债权投资为发行人菲律宾分公司持有的菲律宾
国债本息,其中本金 340.66 万元、利息 9.00 万元,不存在减值准备。菲律宾分
公司主要从事发行人主营业务电力电子元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
务。根据菲律宾当地法律规定,在当地营业收入金额超过 500 万比索的企业,需
购入一定金额的菲律宾国债,该债权投资系为满足发行人子公司在当地能正常运
营所需满足的前置政策条件,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长期股权投资。
(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八)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 1,647.42 万元,分别为
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438.40 万元、预缴所得税 201.56 万元、其他预缴税款
(九)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为 1,621.84 万元,为满
足主营业务所需采购设备的预付款项,不属于为获取收益而进行的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
相关的项目均系发行人为满足主营业务活动所形成的,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
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四、对比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规模说明本
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财务性投资,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
母公司净资产为 83,977.13 万元,财务性投资总额占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比例为 0%,财务性投资总额占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比例为 0%。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3,550 万元,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投资无法
覆盖募投项目的全部投入。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提升新能源光伏磁性元器件的
供应能力,满足新能源光伏逆变器市场对磁性元器件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公司
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亦是公司抓住市场发展机遇、提高市场份额的现实
需要。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为公司满足公司不断增长的业务发展需要,改善公司资
产结构和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和资本实力的有力支持。公司本次募投资金是
由于公司目前账面资金无法同时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流动性、新业务及市场拓展、
战略布局等方面的需求而实施,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
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业务的情况,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需求量系发行人根据现有
业务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确定,具有必要性。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文件、对外投资相关合同等相关文
件;
募投项目投资必要性及融资规模合理性;
相关合同,访谈发行人财务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投资款项的性质,并测算财务性投
资占本次募集资金、发行人净资产规模的比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及类金融投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
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事项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涉诉金额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最新进展
(万元)
(2020)粤 已 申 请 强制 执
深圳市京泉华科 损害公司利
技股份有限公司 益责任纠纷
(2022)粤
深圳市京泉华科 损害公司利 该案件已受理,
技股份有限公司 益责任纠纷 尚未开庭审理
上述未决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全部卖出。被告初东明在首次买入原告股份达到 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
停止买卖原告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初东明作为原告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的上述股票交
易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原告发现上述事实后,积极与被告初东明联系进行了多次沟通,敦促被告初
东明尽快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将其在持股比例超过 5%之后买卖原告股票获
得收益的具体情况告知原告,并将相关收益尽快支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
被告初东明仍未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未向原告归还短线交易收益。2020 年
明将其短线交易所得全部收益支付给公司,按 13,370,178.24 元计算;2、判令被
告初东明就其延期支付的收益赔偿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05%计算,期限自 2020 年 2 月 26 日起至收益全部支付完
毕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初东明承担。龙华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7
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
((2020)粤
付本公司股票收益 13,370,178.24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2 月 26 日起至前述款项
付清时止的利息(以 13,370,178.2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05%计算)。案件受理
费、保全费,由被告初东明负担。上述判决生效之后,2021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
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案件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
相关款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2022 年 6 月 29 日向李明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李明芳为初东明(上述第 1 项案件被告人)
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
由于上述第 1 项案件所涉短线交易发生时,发行人尚不知悉初东明证券账户
实际由李明芳控制、李明芳为短线交易行为人,曾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上述第 1 项案件),请求初东明向原告支付短线交易收益及利息,并
经法院审理,判决初东明向原告支付股票收益 13,370,178.24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2 月 26 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以 13,370,178.24 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4.05%计算)。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款项。
有鉴于此,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明芳向原告支付通过短线交易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的
金额为 1,309,599.80 元);3、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二、上述未决诉讼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预计负债是因或有事项
可能产生的负债。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
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
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
性为“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案件的状态并未导致发行人需要承担现实义务,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条件
一的要求,且发行人作为原告,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不满足条件二的要
求。
综上所述,上述未决诉讼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况;
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公开网站;
人与预计负债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处理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涉及的重大未决诉讼未计
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未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
幅下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 2019 年-2021 年营业收入逐年增长,但营业
利润、综合毛利率逐年大幅下滑的原因与合理性,相关变化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一致,如不一致请分析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 2019 年-2021 年营业收入逐年增长,但营业利润、综合毛利
率逐年大幅下滑的原因与合理性
(一)2019 年-2021 年营业收入逐年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95%,营业收入变动
主要受主营业务收入变动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金额 变动 金额 变动 金额
磁性元器件 70,708.44 26.95% 55,699.14 -10.43% 62,187.12
电源 54,264.52 11.74% 48,561.08 33.87% 36,274.68
特种变压器 58,224.76 149.14% 23,369.93 -25.95% 31,561.61
合计 183,197.71 43.54% 127,630.15 -1.84% 130,023.40
收入有所增长,主要系下游安防、家电和工业等领域客户的订单所致。2021 年随
着国内外疫情的缓解及全球整体需求的增长,公司磁性元器件和电源业务有所增
长,并且随着下游光伏领域的快速增长,公司向国内外龙头企业华为、阳光电源、
ABB 集团等销售特种变压器等新能源磁性元器件产品快速增长(特种变压器收入
增长 34,854.83 万元,同比增长 149.14%),上述因素使得公司 2021 年主营业务
收入快速增长。
(二)2019 年-2021 年营业利润逐年大幅下滑的原因与合理性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比率 变动率 金额/比率 变动率 金额/比率
营业收入 190,957.42 45.35% 131,375.06 -1.43% 133,282.16
营业成本 169,299.90 50.60% 112,413.48 0.99% 111,310.63
主营业务毛利率 9.86% -3.99% 13.85% -2.21% 16.06%
销售费用 3,595.92 68.49% 2,134.15 -47.80% 4,088.28
管理费用 6,261.23 13.77% 5,503.61 5.71% 5,206.44
研发费用 9,072.72 39.48% 6,504.86 14.03% 5,704.68
财务费用 1,826.72 -47.55% 3,482.96 361.94% 753.98
营业利润 1,234.76 -59.11% 3,019.64 -42.58% 5,258.57
公司 2020 年营业利润水平较 2019 年有所下滑,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收入
有所下滑,且上游原材料成本随着金属材料,如铜、铝、钢等(其中公司金属铜
的用量最大)大宗商品价格上涨而上涨,导致公司 2020 年毛利减少,同时 2020
年受人民币汇率升值影响,当期汇兑损失增加,综合导致 2020 年营业利润同比下
降。公司 2021 年营业利润下滑,主要是因为公司上游原材料成本大幅上升,但销
售价格上升存在一定的滞后,导致当年毛利率下降,同时,公司在光伏领域的研
发费用增加较快,综合导致 2021 年公司营业利润同比下降。
(三)2019 年-2021 年综合毛利率逐年大幅下滑的原因与合理性
公司综合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影响。2019 年至 2021 年,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183,197.71 127,630.15 130,023.40
主营业务成本 165,134.67 109,950.92 109,145.69
主营业务毛利 18,063.05 17,679.23 20,877.71
主营业务毛利率 9.86% 13.85% 16.06%
剔除运输费用影响后的主营
业务毛利率(即减去主营业 10.88% 15.00% 16.06%
务成本中运输费用)
除运输费用影响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6.06%、15.00%、10.88%。
受金属材料(铜、铝和钢等,公司金属铜的用量最大)的采购价格持续上涨
的影响,2020 年和 2021 年公司直接材料成本持续上升,毛利率呈下降趋势,其
中 2020 年涨幅较小,2021 年大幅上涨。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金属材料市场均价
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金属材料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均价 变动率 均价 变动率 均价
铜 68,654.61 40.40% 48,898.48 2.37% 47,767.46
铝 18,898.11 33.18% 14,190.00 1.77% 13,943.36
不锈钢(304/2B(2.0mm)) 17,706.22 28.04% 13,828.29 -6.23% 14,746.90
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长江有色
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长江有色
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无锡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
此外,人民币汇率的较大波动也会对公司境外产品销售价格和毛利率产生一
定的影响,其中 2020 年 5 月开始,人民币持续升值,导致当年度公司境外产品的
销售价格有所下降,进而导致产品毛利率下降。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下降主要受疫情影响,2021 年营业收入增
加主要受下游光伏领域快速扩张推动。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营业利润及毛利率
下滑主要系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汇率因素、销售价格上涨存在滞后、产品结构
调整、汇兑损益等因素综合导致。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营业收入逐年增长的同
时营业利润、综合毛利率逐年下滑符合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
性。
二、相关变化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如不一致请分析不一致
的原因
(一)2019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金额 变动 金额 变动 金额
可立克 156,039.68 25.32% 124,511.06 15.18% 108,096.82
伊戈尔 220,541.35 57.95% 139,628.32 8.60% 128,574.66
铭普光磁 219,297.16 32.01% 166,123.89 20.61% 137,735.44
茂硕电源 162,020.87 31.86% 122,870.04 -0.61% 123,627.93
行业平均值 189,474.76 36.79% 138,283.33 11.06% 124,508.71
京泉华 183,197.71 43.54% 127,630.15 -1.84% 130,023.40
除茂硕电源外,均有不同程度上升,主要系各自产品结构差异导致。2020 年公司
及茂硕电源的主要产品的应用领域主要集中于家用电子或消费电子领域,下游受
到疫情冲击较大,故而 2020 年业绩受疫情不利影响较大;而同行业公司可立克、
伊戈尔、铭普光磁相关产品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业、通信等领域,下游行业受
疫情冲击相对较小,2020 年业绩受疫情影响较小。
爆发式增长,从而带动磁性元器件行业整体快速增长,2021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同比增长 43.54%,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平均增长 36.79%,公司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增长趋势一致。
(二)2019 年-2021 年营业利润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可立克 1,328.61 23,988.34 10,703.24
伊戈尔 21,640.01 5,143.33 6,214.00
铭普光磁 -6,180.98 -851.26 1,881.82
茂硕电源 7,746.06 6,446.43 6,614.77
行业平均值 6,133.42 8,681.71 6,353.46
行业平均值(剔除异常值) 964.56 3,579.50 6,353.46
京泉华 1,234.76 3,019.64 5,258.57
降趋势,与公司营业利润变动趋势一致。
万元的投资收益;2021 年,伊戈尔营业利润大幅上涨,主要系当年出售桂城科技
园土地及地上建筑获得资产处置收益 12,187.71 万元,该等情况属偶发因素,不
具可比性,故统计行业平均值时将其剔除,剔除异常值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
平与公司无重大差异,且变动趋势一致。
(三)2019 年-2021 年毛利率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可立克 18.56% 23.82% 22.32%
伊戈尔 16.98% 20.39% 24.24%
铭普光磁 11.73% 11.88% 15.51%
茂硕电源 16.68% 21.10% 22.90%
行业平均值 15.99% 19.30% 21.24%
京泉华 9.86% 13.85% 16.06%
由上表,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6.06%、13.85%和
公司与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产品存在相同或类似,但由于磁性元器件或电源
产品具有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品种类型繁多、型号规格多样、升级迭代快速、产
品定制化等特点,各公司结合自身的资源禀赋和生产要素优势采取错位竞争策略,
业务各有侧重,其产品类型构成、应用领域、主要客户、公司规模等方面均存在
一定差异,因此毛利率存在差异。但受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公司及同行
业可比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整体均呈下滑趋势,变动趋势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略有下滑,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整体趋势有所
不同,主要系下游应用领域受到新冠疫情冲击影响程度不同导致,具有合理性,
利润、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年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营业利润及毛利率逐步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年至 2021 年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毛利率变动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下滑,主要系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汇率因素、销售价格上涨存在滞后、产品结
构调整、汇兑损益等因素综合导致,符合市场背景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
理性;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营业利润、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
况一致。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虎 王先权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
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
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代行) 景 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