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订造十二艘 24,000TEU 甲醇双
燃料动力集装箱船舶的议案》及《关于收购上港集团及广州港部分股
份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上述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
董事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马时亨同意上述两项议案项下的交易,
并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订造十二艘 24,000TEU 型甲醇双燃料动力集装箱船舶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中远海控收购上港集团及广州港部分股份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马时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