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航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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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
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吉祥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上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
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
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
规则》和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
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
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本制度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
告。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应当将信
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
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
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
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
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
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
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人员;
  (二)公司董事;
  (三)公司监事;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七)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九)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十)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
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和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
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
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
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
任人;
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
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
  第四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
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
构报告等文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
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监事会会议
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股东大会会议
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提供;
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
容;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
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
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除委托理财之外的上述交易时,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经按照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除委
托理财之外的上述交易时,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审议标准。已经按照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
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
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
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
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股
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
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机关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
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
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对于担保事项的披露内容,除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截止
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六十六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
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三)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6)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6)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四)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除应按照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需要根
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绝对值 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披露标准。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
  (2)上一年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应当包含: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预
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董事会的致歉
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
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
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
所在;
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利预测更正公告,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应当包含:预计的本期业绩;预计本期业绩
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
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
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下一交易
日期重新开始;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
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
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资者或媒体进行沟通,并于下一交易日披露沟通情况。
  (六)回购股份
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公告;
登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和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及持股数量、比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在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吸收合并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合并方案的提示性公告;
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至少发布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问报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合并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
易日公告;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方案决议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在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
实施合并的提示性公告和实施结果公告;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
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
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4)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
分立等情况的;
  (5)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
元的;
  (6)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
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7)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告,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和股票。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
告期内和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
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告。
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预计赎回条件满足的 5 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向
市场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当日决定是否赎
回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
后每 5 个交易日至少披露 1 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公告赎回结果
及其影响;如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公司
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
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还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赎回提
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赎
回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
并在满足回售条件后每 5 个交易日至少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回售程序、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
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
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
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
定。
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三个交易日停
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
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或者
转让的公告。
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
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
发布提示性公告。
要求的,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
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告。
日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收购人对
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
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非关联董事参
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
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提出解决措施。
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督促实际控制人以及受其控制的
股东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关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
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控制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书面
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
  (十)股权激励
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议,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异议、批复情况,
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并按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露各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岗位)和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量、占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百分比等情况。
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满足授
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授予日、激励对象、激励数量、激励价格、以及对公司当
年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情况。股票期权存续期间,股票期权的行权
比例、行权价格按照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进行调整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调整情况。
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激励股份授予申请予以确认。公司据此
向登记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办理激励股份的授予登记,并在授予登记手续完成后
及时披露激励股份授予完成公告。
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予以确认。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情况。
否满足行权条件的结论性意见,以及股票期权行权起止日期、行权股票的来源和
预计数量、每一个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和拟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尚未符
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等情况。
  股票期权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原因;未
满足本期行权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明确对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
后续安排。
予以确认,公司据此向登记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手续,并
披露行权结果公告。
审议,并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披露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
死亡等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已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处
理措施、相关后续安排。
  (十一)破产
市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停牌、复牌和特别处理,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破产程序
的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根据本制度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破产清算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相关信息。
易所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
关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
信息。
披露相关信息。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
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披露的定
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成员签署书面意见,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
盖管理人公章。
按照《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应当及
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本节所涉应披露事项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回购本公司股份、豁免要约
收购等事项,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按照《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其他
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
情况。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裁或者财务
负责人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
公司公章。
  第七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八十条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
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一条   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
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
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
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审查并报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后签
发;董事会办公室按上交所有关规定报其审核并公告。
  第八十三条   直通披露
  (一)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
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露业
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二)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
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
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三)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下列 4 个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
件:
   (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17:00;
   (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披露时间为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
最后一日 13:00-17:00。
   (四)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并妥善保管用
于办理信息披露的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严格管理移动端用户授权。使用数字证书
直接办理或者授权用户通过移动端办理信息披露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公司应
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
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
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
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的任意一份,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披露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互联网网
站。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
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
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
料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九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
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
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九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
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
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
司章程办理。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为准,并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
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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