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
会议材料。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
就上述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公司拟聘请财务
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的相关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任财务报
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我们认为,永拓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质,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考虑到公司财务
审计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