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
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
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近
年来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对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成果所做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审计报告客
观、真实,同时已与公司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公司续聘永拓
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同意续聘永拓作为公
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通过对倪依东先生的任职资格及能力进行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倪依东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
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本次选举副董事长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倪依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四、《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投集团”)推荐李文先生、王海润先生和徐诗玥女士作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公
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认为,李文先生、王海润先生和徐诗玥女士的教育背景、
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岗位
职责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董事候选人李文先生、王海润先生和徐诗玥女士的相关提
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