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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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
团”)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事项作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
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在报告
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没有发现参与公司 2022 年第三
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监事会成
员保证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意
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授予安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经成就。
日的规定。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
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2 元/
股。
  三、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监事会同意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的签署页)
  刘明亮       施仲波       李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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