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
团”)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事项作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
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在报告
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没有发现参与公司 2022 年第三
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监事会成
员保证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意
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授予安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经成就。
日的规定。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
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2 元/
股。
三、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监事会同意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的签署页)
刘明亮 施仲波 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