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 关于签订《销售贸易合同书》暨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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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22-087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司拟与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渔公司”)签
订《销售贸易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该鱿鱼鱼货合同金额
为753.44万元。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本公司与上述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董恩和先生和周紫雨先生已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恩和
     成立日期:1963年1月1日
     注册资本:52,121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海路1号(普陀区平阳
浦)
     主营业务:渔业捕捞
     股权结构: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财务数据:舟渔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269,370万
元,净资产为77,512万元;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为188,444万元,净利
润为-16,265万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总资产为279,028万元,净
资产为82,348万元;2022年1-9月的营业收入为131,069万元,净利润
为5,161万元(未经审计)。
     经查询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
舟渔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交易对方舟渔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故本公司与舟渔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上述关联方经营情况正常,履约及支付能力良好。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舟山分公司根据鱼货销售相关规定并遵循市场化原则,经双
方协商后拟与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贸易合同
书》。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销售贸易合同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舟山分公司拟与舟渔公司签订《销售贸易合同书》,主要内
容如下:
  卖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买方: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装车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冷库费用由买方承担。
  (1)如买方无正当理由退换货的,应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
额10%的违约金。
  (2)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支付货款的,卖方保留货
物所有权,买方应按合同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
  (3)如买方未在交货时间内完成提货,应按合同金额每日万分
之三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买方还应承担卖方实际支付
的代为保管的费用;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销售未提货物,给卖方
造成损失的,卖方转卖差价(转卖差价=(合同单价-转卖价格)* 数
量)等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卖方其它所有损失。货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自买方应付款日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上述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法院
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款结清为止。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的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交易定价
是以交易时点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签署
的合同金额共计753.44万元,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以及本年度经
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因
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12个月与舟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2,374万元。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销售贸易
合同书>的议案》,经认真研讨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之前,公司提供了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并解释了必要性,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同意
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销售贸易合同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合同定价方式公平、
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
交易双方遵循“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程序公开透明,定价
公允合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八、备查文件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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