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 天齐锂业媒体信息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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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强
化公司对媒体信息的快速反应及排查,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健全公司维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
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媒体上登载的有关公司的报道、传闻
等。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公共关系部负责对接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对于分类不
明确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共关系部应提前协商明确。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已公开的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门
人员,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投资者反映的信息。如遇重大事项,第一时间按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报告程序进行信息传递,并抄告公共关系部。
     第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知悉本制度所述媒体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应向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办公室、公共关系部及其分管领导报告。公共关系部在知悉相应的情况后,应立即组织相
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管理层报告。若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
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立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
或相关监管单位报告。
     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
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按信息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共关系部按照以上职责归属,对涉及公司的相关媒体信息快速
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
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因媒体信息而
对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媒体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在
第一时间向四川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信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的澄清
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道传闻的媒体及媒体传播的方式与时间、传闻信息内容;
   (二)说明公司对报道传闻的起因、报道传闻内容的真实性及相关责任人等进行调查、核
实情况;
   (三)在公司无法判断传闻的真实性时,说明无法判断的理由及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相关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渠道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在核实
的基础上,及时、耐心、细致地答复投资者的疑问,妥善处理各类咨询或投诉,切实防止投资
者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与新闻媒体沟通
   (一)公司确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A股
信息披露指定报纸;确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A股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
网站(https://www.hkexnews.hk)。
   (二)公司应保持与加强同其他财经媒体的长期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
   (三)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要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
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允许任何人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四)公共关系部负责统筹新闻媒体管理工作,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接和引导。严禁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私下接受采访。
   (五)媒体采访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并采取预约制度。媒体采访须事前提交拟采访人及内
容,采访内容按照第(四)款所述职责分工预先经公共关系部或董事会办公室及分管高级管理
人员审批。
   (六)媒体报道内容按第(四)款所述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共关系部或董事会办公室审阅,
公共关系部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需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职责分工分别对该信息发布进行审核。
公司在上述活动中的信息发布,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属于信息披露的事宜,统一归
口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接并引导;除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外的媒体和不
属于信息披露的事宜,统一归口由公共关系部对接并引导。涉及新闻发布会或媒体采访的,由
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共关系部按以上分工分别完成文稿编制与审核,分别交分管领导、总裁和/
或董事长审定后进行发布(涉及以上相关审阅流程的审阅人应确保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信息符合
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重要采访和专题报道需提交董事长审批。如公
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信息发布涉及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先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流程并披露后才能进行对外宣传或发布;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九条 危机处理工作
  (一)危机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评估及处理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事故时所采取
的态度和过程。
  (二)公司危机处理遵循的原则:诚实信用、及时、果断;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
营及形象的影响。
  (三)危机一经确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组领导成员包括总裁(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共关系部分管领导。小组成员根
据事件性质可包括总经办、董事会办公室、公共关系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
  组建的危机公关小组由公共关系部专人负责处理,避免混乱的局面,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进行处理;同时迅速将危机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包括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内的监
管部门和由公共关系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取得监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有关信息。
方法等。
公告。
体调研、恳谈,满足媒体报道的需要,尽可能让公众及投资者全面了解事件的真相,避免被片
面言论误导。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其实施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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