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熟悉。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司所有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状况。
对待全体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保障
所有投资者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有担当,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构建真诚信赖的投资者关系。
挖掘、发现公司的投资价值,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特别是管理层应
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
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针等。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保证投资者上证E互动、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
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
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保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及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
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但同时
避免参观者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相关沟通中发布尚未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
者。
第十五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
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资本运营中心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
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议材料。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东来访;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
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或投资者
参加。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关系。
第十九条 公司确保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重大信息报告至
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公司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运营中心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未经明确授权,严禁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
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
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主要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会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