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光”、“公司”)2021年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南极光增加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606,423 股,发行价格为 12.76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7,777,957.4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5,350,505.2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2,427,452.22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了“XYZH/2021GZAA50004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累计使用 9,256.71 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入情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资总额
投资金额 况
合计 52,078.50 33,242.75 9,256.71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242.75 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
资金金额 52,078.50 万元。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LED 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内容 增加前 增加后
万载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 万载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LED 背光 实施主体
公司 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源研发中
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 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区光明路
心建设项
实施地点 园区光明路以东、望江路以 以东、望江路以西;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目
西 区松岗街道芙蓉路五号
基于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同时为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发挥
深圳的区位优势,公司本次增加南极光作为“LED 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
实施主体,并增加“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五号”为该项目实施地
点。本次调整能够充分发挥公司总部的人员优势和研发技术优势,为公司研发工
作提供长期持续有效的保障,进一步提升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及综合竞争力,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需要。
除上述变更外,“LED 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其他内容不发生变化。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的有关事宜。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LED 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议案》,同意增加南极光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LED 背光源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五
号”为该项目实施地点。
除上述变更外,“LED 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其他内容不发生变化。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的有关事宜。
公司本次增加“LED 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
合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有利于发挥资源配置优势,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
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
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LED 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募投项目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公司本次增加
“LED 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不存在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LED 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龚思琪 谭璐璐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