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
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
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 用于公 司本 部及所 属全资 、控股 子公司( 以下简 称“ 所属企
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捐赠应当根据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自愿无偿进行,公司应当拒绝
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
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
动。
(二)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
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任何公司
领导人员或职工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
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
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
赠,必须诚实履行,杜绝虚假许诺行为。
(五)集中管理。公司对外捐赠实施集中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企业不得对外捐
赠。
—1—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
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
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
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
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第七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
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及本办法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条 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事宜须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严格依上述条款履
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财务管理
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规范账务处理。对外捐赠
要符合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条件,并依法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提供公益事业
捐赠票据的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不定期对公司对外捐赠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查对外捐赠
款项和实物的用途,关注受赠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
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