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1 证券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1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介
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
明,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7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
见》,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予价格为 5.00 元/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09 月 0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2.762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并出具《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22 年 09 月 0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
予 42.762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65 元/股。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以及部分激励对象未全部解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同意第一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以及部分
激励对象未全部解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以及部分激励对象未全部解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同意第一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以及部分
激励对象未全部解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进行派息的,公司应对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
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大于 1。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告了《2021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分配方
案为: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69,032,648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 427,626 股后的股份总数 168,605,02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0 元(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
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3.15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
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
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上述分红派息已经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
实施完毕。
基于上述分红派息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本次回购价格=5.00-0.35=4.65 元/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资金
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
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
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以及部分激励对象未全部解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以及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但回购股
份及注销事宜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定办理修改章程、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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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