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科技: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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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
稿)》”、“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2年
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苏蓉蓉           丁雅丽          辛晓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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