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作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
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
机构”)对红相股份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
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证监许可[2020]136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开发
司债券的批复》
行了 58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58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4,541,509.43 元(不含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0,458,490.57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020 号)。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
子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本次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及原因
“节能型牵引变压器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卧龙电气银
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拟增加“银
川市兴庆区苏银产业园产旺街 18 号”作为“节能型牵引变压器产业化项目”的
实施地点,增加前后的实施地点如下:
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 增加前实施地点 增加后实施地点
银川市兴庆区兴源路 221
节能型牵引变压器
银川卧龙 银川市兴庆区兴源路 221 号 号、银川市兴庆区苏银产
产业化项目
业园产旺街 18 号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主要是用于募投项目产品铁心加工设备的安装。
新增实施地点主要原因系在该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原安装地点车间改造难
度大、成本高,新安装地点更有利于提高产品加工效率、降低加工成本。
三、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属于取消原募集
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的情况。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实施募
投项目需要所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
效。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可转债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节能型牵引变压器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实施地点。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节能型牵引变压
器产业化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包桉泰 王万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