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6 证券简称:国际医学 公告编号:2022-063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27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662,313 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86 元/股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以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为授予日,授予 117 名激励对象 7,662,313 股限制性股票。
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7 日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公示期满,公
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 2022 年 9 月 24 日披露了《西安国际医学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的自查报告》。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的差异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21 名拟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调整后,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减少 21 人,由原 138 人调整为 117 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
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保持不变,仍然
为 7,662,313 股 A 股普通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
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
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
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其余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
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65%
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
的净资产所对应的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本计划有效期内净利润、主营业务
收入增加额的计算。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
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85% 75% 0%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领导对激励对象依
据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个人绩效的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
行评审评估,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挂钩,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
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17 人,授予数量为 7,662,313 股,具体分
配情况如下(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约占本计划草案公
号 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97 人) 5,189,627 67.73% 0.23%
其他管理骨干(20 人) 2,472,686 32.27% 0.11%
合计 7,662,313 100.00% 0.34%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21 名拟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减少 21 人,由原 138 人调整为 117 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限制
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保持不变,仍然为
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1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662,313 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为公司医疗主业的跨越增长凝聚团队力量,并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和长期价值创造,树立对公司高质量发展的信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条件己经满足,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1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662,313 股。
四、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7 日,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
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 限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 总摊销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万元)
上述数据是对所有激励对象获授股份数的公允价值模拟测算的数值,对公司
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
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
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
和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
对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
项。
七、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