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麒麟信安 股票代码:688152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Kylinsec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麒云路 20 号麒麟科技园 1 栋 4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发行人”、“本
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
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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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
锁定期为24个月,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
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公开发行1,321.1181万股,发行后总股本5,284.4724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11,313,38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41%,流
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为68.89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4.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1.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2.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1.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
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截至2022年10月11日(T-3日),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的“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2.39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T-3 日股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2021 年静态 2021 年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市盈率(扣 市盈率(扣
(元/股) (元/股) (元/股) 非前)(倍) 非后)(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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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 日股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2021 年静态 2021 年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市盈率(扣 市盈率(扣
(元/股) (元/股) (元/股) 非前)(倍) 非后)(倍)
算数平均值 117.06 209.49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10月11日(T-3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总股
本;
注3:由于左江科技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静态市盈率均为极端值,因此未纳入静态
市盈率平均值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68.8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摊薄后市盈率为41.7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
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
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
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
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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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客户集中与信息安全产品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 A1 单位的风险
公司作为国内专业的基础平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主要面向具有安全
刚需的关键行业,现有客户主要集中在国防企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报告期
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其中,A1 单位作为发行人重要客户,报告期内,发行
人与 A1 单位的交易金额分别为 6,250.19 万元、10,295.07 万元和 14,417.29 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4.23%、44.52%和 42.65%,A1 单位为发行人信
息安全产品收入增长主要来源。
若未来与主要电力、国防相关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订
单需求减少(包括:未来 A1 单位对发行人现有信息安全产品的需求不达预期、
发行人未能向 A1 单位争取更多装备型号配套业务机会等),或产品销售价格大
幅下降,或未能持续通过客户对供应商的资质评审等,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
生重要影响。
(二)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受客户结构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呈现季节性特征,第
三、四季度收入占比较大。2019 年-2021 年,公司下半年收入占比分别为 84.86%、
客户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预算,项目验收一般在第三、
四季度,因此公司收入确认主要集中在第三、四季度。同时,公司管理和销售人
员工资、研发费用、折旧摊销等期间费用的发生则相对较为均衡,导致公司存在
上半年亏损或盈利较低、盈利主要集中在第三、四季度的情形。公司经营业绩存
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三)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呈现高速增长趋势,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54.66%。公司
未来能否持续保持高速成长,受到产业政策导向、行业竞争格局、技术研发投入、
国防客户对配套定型产品列装采购的持续性,以及在研产品能否获得配套定型列
装、产品市场推广模式等多个方面的综合影响,同时,公司也存在需不断提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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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能力、管理能力,加大人才队伍建设、研发投入,以持续保持较强市场竞争力,
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等自身阶段性成长挑战。如果上述影响公司持续快速成长的
因素发生不利变化,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将导致公司存在成长性
下降的风险。
(四)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78.77%、70.94%和 66.30%,呈现一定波
动,其中,2021 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受直接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上升,
以及当年产品结构中信息安全产品比例下降等因素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受产品
结构、市场需求、销售价格、人工材料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随着近年来公司操
作系统、信息安全、云计算业务营业收入的增长,业务结构有所变化,公司主营
业务毛利率有所变动。在产品销售价格方面,可能存在受到未来市场竞争加剧、
客户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结构调整,以及因客户采购规模较大而给予优惠政策等因
素的影响,导致销售价格下降;在产品成本方面,可能存在受到人工成本上升、
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导致产品成本增加;在产品结构方面,可能存在公
司产品服务结构调整、市场需求差异等因素影响,导致高毛利率细分产品占比下
降。未来经营中,公司可能面临的上述各事项,存在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
降的风险,从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比例较高的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具有季节性特征,销售收入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导
致部分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保持在较高水平。若部分客户发生拖延支付或支付能力不佳的情形,可能导致公
司计提坏账准备增加及发生坏账损失,或造成公司现金流量压力,从而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经营业绩及在手订单受疫情影响的风险
营业绩同比有所下降,其中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减少 1,872.58 万元,
降幅 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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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减少 1,710.49 万元,降幅 143.66%,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减少 1,484.27 万元,
降幅 244.74%。发行人部分项目需要进行现场实施,提供产品的安装、调试等服
务。由于此类项目所在区域可能为疫情管控区域,且发行人客户多为国防、电力
相关企事业单位,该等客户单位一般采取较为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如要求进入
现场的人员提前隔离多日、完全封闭式管理等,使得项目的实施进度和交付期限
有所延后,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影响。
同时,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在手订单金额约为 3.2 亿元(不含税),
较去年同期减少 0.29 亿元。2022 年上半年,发行人业务受国内疫情波动影响,
在市场开拓、合同签署等方面受到一定影响,如存在部分客户采购计划进度暂时
放缓,及部分已中标项目的合同签署工作延期,导致发行人在手订单减少。如后
续新冠疫情的严峻形势反复出现,可能导致发行人主要业务的订单获取不达预期,
在手订单金额同比继续出现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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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2年9月14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2092
号)
《关于同意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97
号)批准。根据麒麟信安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麒麟信安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A股股
本为5,284.472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131.3388万股将于2022年10月28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麒麟信安”,证券代码“68815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10月28日
(三)股票简称:麒麟信安;股票扩位简称:麒麟信安
(四)股票代码:68815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2,844,72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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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211,181股,全部为本次公开发行的新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313,38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1,531,33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37.2870万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10.39%。其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麒麟信安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获配股票数量79.2235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6.00%,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全资子
公司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58.0635万股,占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4.40%。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华泰麒麟信安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
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
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限售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限售账户摇号的共有4,714个账户,10%的最终获
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472个。根据摇号结果,所有中签的
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524,923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20%,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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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的4.43%,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3.97%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符合并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一)款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
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68.89元/股,发行后股本总数为52,844,724股,上市时
市值为人民币36.40亿元,满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条件。本公司2020
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398.99万元、8,713.92万元,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综上,本公司本次发行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
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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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nan Kylinsec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3,963.354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04 月 0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02 日
公司住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麒云路 20 号麒麟科技园 1 栋 4 楼
邮政编码 410006
联系电话 0731-88777708
传真 0731-88777709
电子邮箱 IR@kylinsec.com.cn
公司网址 http://www.kylinsec.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
者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
杨子嫣
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 0731-85528301
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
经营范围 存储服务;计算机制造;数字内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操作系统产品研发及技术服务,并以操作系统为根技术创新发展
主营业务
信息安全、云计算等产品及服务业务
所属行业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杨涛直接持有发行人 31.54%股份,通过长沙扬睿间接控制发
行人 12.11%股份,通过长沙扬麒间接控制发行人 4.54%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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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杨涛直接持有发行人 23.65%股份,通过长沙扬睿间接控制发
行人 9.08%股份,通过长沙扬麒间接控制发行人 3.41%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杨涛先生,1963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110108196303******,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毕业于国防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
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82 年 7 月至 1985 年 8 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信息工程大学电子技术学院(原解放军电子技术学院)教员;1985 年至 1993 年,
在国防科技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1993 年 4 月至 1999 年 7 月,历任中国人
民解放军海军计算技术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2000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
华盾信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7 年 12 月至今,任湖南麒麟信息工程
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 年 9 月至今,任湖南麒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2015 年 4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执行董事、董事长;2019 年 5 月至今,担
任湖湘促进中心理事长;2021 年 10 月至今,兼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客座教
授。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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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
其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姓名 职务 任期
号 量(股) 量(股)
副总经理、董
事
副总经理、董
事
职工代表监
事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其持有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或持股比例折算。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杨涛、刘文清、申锟铠、王忠锋、苏海军、杨子嫣通过华泰麒麟信安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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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共有 3 名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为杨涛、刘
文清、陈松政。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请参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包括员工直接持股和 4 个员工持股
平台,员工持股平台分别为长沙扬睿、长沙捷清、长沙扬麒、长沙麟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员工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序号 姓名 直接持股数量(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长沙扬睿持有公司 48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9.08%。
(1)基本信息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企业名称 长沙扬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L5XYU24
成立日期 2016年8月12日
出资额 480万元
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I区综
经营地址
合体1栋2110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涛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服务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长沙扬睿各合伙人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480.00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长沙捷清持有公司 36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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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总额的 6.81%。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长沙捷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L60X658
成立日期 2016年8月17日
出资额 360万元
经营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660号潇湘奥园6栋200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文清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服务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长沙捷清各合伙人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60.00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长沙扬麒持有公司 18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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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长沙扬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R1LBT9R
认缴出资额 78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涛
成立日期 2019年12月09日
注册地 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6号2号科研楼101栋607室
主营业务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业务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长沙扬麒各合伙人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780.00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长沙麟鹏持有公司 12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2.27%。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长沙麟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R1RND03
认缴出资额 52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攀
成立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注册地 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6号2号科研楼101栋608室
主营业务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业务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长沙麟鹏各合伙人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20.00 100.00%
(二)员工直接持股及员工持股平台股份锁定期
刘文清、任启等人及长沙扬睿、长沙捷清、长沙扬麒、长沙麟鹏关于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请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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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963.3543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1,321.1181 万股,占
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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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杨涛 12,500,000 31.54% 12,500,000 23.65%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长沙扬睿 4,800,000 12.11% 4,800,000 9.08%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长沙捷清 3,600,000 9.08% 3,600,000 6.81%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湖南高新创投 3,037,206 7.66% 3,037,206 5.75%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刘文清 3,000,000 7.57% 3,000,000 5.68%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任启 2,100,000 5.30% 2,100,000 3.97%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长沙扬麒 1,800,000 4.54% 1,800,000 3.41%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长沙祥沙 1,670,370 4.21% 1,670,370 3.16%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申锟铠 1,500,000 3.78% 1,500,000 2.84%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长沙麟鹏 1,200,000 3.03% 1,200,000 2.27%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陈松政 900,000 2.27% 900,000 1.70%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北京华软 833,333 2.10% 833,333 1.58%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长沙元睿 759,301 1.92% 759,301 1.44%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天创盈鑫 708,333 1.79% 708,333 1.34%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北京昭德 500,000 1.26% 500,000 0.95%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彭勇 450,000 1.14% 450,000 0.85%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孙利杰 150,000 0.38% 150,000 0.28%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天创鼎鑫 125,000 0.32% 125,000 0.24%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中泰创业投资(上
- - 580,635 1.10%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海)有限公司
华泰麒麟信安家
园1号科创板员工
- - 792,235 1.50%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持股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网下摇号抽签限
- - 524,923 0.99%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售股份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的社会
- - 11,313,388 21.41% 无限售期限
公众股
合计 39,633,543 100.00% 52,844,724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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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合计 35,207,576 66.62% -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股数为137.287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认购组成。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最终情况如下:
获配
股数
占本
投资 新股配售
获配股 次发 获配金额 限售期
者名 类型 经纪佣金 合计(元)
数(股) 行数 (元) (月)
称 (元)
量的
比例
(%)
参与跟投
中泰 的保荐机
创投 构相关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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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
股数
占本
投资 新股配售
获配股 次发 获配金额 限售期
者名 类型 经纪佣金 合计(元)
数(股) 行数 (元) (月)
称 (元)
量的
比例
(%)
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
家园
心员工参
与本次战 792,235 6.00 54,577,069.15 272,885.35 54,849,954.50 12
资管
略配售设
计划
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
计划
合计 1,372,870 10.39 94,577,014.30 272,885.35 94,849,899.65 -
注: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计算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中泰创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
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
额,最终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40%,即最终跟投数量为580,635股。
中泰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配售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成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为华泰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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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信安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1号资管计
划”),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泰麒麟信安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TZ657
备案日期 2022年8月19日
募集资金规模(万元) 5,485.00万元
管理人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最终获配股票数量合计为本次公开发行
数量的6.00%,获配股数合计为792,235股,获配金额为54,849,954.50元(含新股
配售经纪佣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认购金额 专项计划持有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万元) 比例(%)
副总裁、事业部
总经理
监事会主席、副
总裁
副总裁、技术支
持服务中心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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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 专项计划持有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万元) 比例(%)
理
技术服务支持中
心副总经理
北京技术支持部
经理
电力技术服务部
经理
综合技术服务部
副经理
合计 5,485.00 100.00%
注1:华泰麒麟信安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上表人员中除李宗玉系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陕西麒麟信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外,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人员均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均为
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家园1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减持所持公
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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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321.1181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8.8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41.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0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65元(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2.58元(按照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
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1年12月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91,011.83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1553号”
《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692.71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金额
保荐费 94.34
承销费 5,477.03
审计及验资费用 966.04
律师费用 613.21
信息披露费用 4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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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 金额
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及其他 98.70
合计 7,692.71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83,319.1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6,250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
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
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四: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37.28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39%。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55.25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849827%,其中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44.2592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0.9908万股。网下最终发行
数量为728.5811万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728.5811万股,无放弃认购股份。本
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9,908股,包销金额为7,571,562.12元,包
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93%,包销股份的数
量占本次发行总规模的比例为0.83%。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
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2]111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
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
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 36781号”《审阅报告》。
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详细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
披露。
公司2022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2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
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 年 1-9 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 2022 年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
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 2022-09-30 2021-12-31 变动率
流动资产(万元) 54,824.83 45,809.78 19.68%
流动负债(万元) 13,589.87 10,784.43 26.01%
项目 2022-09-30 2021-12-31 变动率
总资产(万元) 59,714.79 50,152.79 19.0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6.63% 27.11% -0.48%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27.42% 28.20% -0.7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元/股)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1-9 月 变动率
营业总收入(万元) 24,345.92 17,342.20 40.39%
营业利润(万元) 7,850.95 4,520.77 73.66%
利润总额(万元) 7,849.51 4,524.08 73.5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6,335.94 2,506.99 152.73%
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1.85 1.09 70.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基本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49% 20.52% -2.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5,557.13 -2,619.36 -112.16%
量净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40 -0.66 -112.16%
金流量净额(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简要说明
公司2022年1-9月营业总收入为24,345.9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39%,主
要原因为:(1)在信息安全需求及产业政策的推动下,国防、电力、党政、金
融等重要行业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扩大,公司持续加大投入提升市场竞争力。
(2)
公司服务器操作系统、专用操作系统模块及安全存储系统产品实现营收较上年同
期增长较快。
公司2022年1-9月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和70.05%,主要原因为:(1)毛利率较高的操作系统和信息安全业务营业收入
增长较快,提升了总体毛利率水平;(2)伴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扩大,规模效
益显现,本期期间费用率下降。
公司2022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增加以及非经常性损益同期减少。
公司2022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
为1.85元/股和1.60元/股,较上年同期增长分别为70.05%和152.73%,主要原因为
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增加。
公司2022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分别为-5,557.13万元和-1.40元/股,均较上年同期减少-112.16%,主要
原因为本期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带来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以及随着公司规模扩大,
本期支付的职工薪酬金额比上年同期增加。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及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未
出现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
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湘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
分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湖南麒麟
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 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峰
住 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联系电话 010-59013886
传 真 010-59013800
保荐代表人 高骜旻、马睿
项目协办人 翟云耀
邱诗云、高旭佳、于超、柳庆绩、张竞、李瑶、毕翠云、田强强、
其他项目经办人
冀峪、程笛
三、提供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作为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自公
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
高骜旻、马睿作为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
荐代表人。
高骜旻女士: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保
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高骜旻女士于 201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曾参与蓝思科技(300433.SZ)非公开发行项目、腾龙股份(603158.SH)非公开
发行项目等项目。
马睿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负责或
参与的项目包括满坤科技 IPO 项目、中科软 IPO 项目、中国国航非公开发行项
目、日照港非公开发行项目、东吴证券非公开发行项目、亚太股份可转债项目、
湖北广电可转债项目、洲明科技可转债项目、首旅酒店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山东
路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2)麒麟信安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麒麟信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
(3)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4)作为麒麟信安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
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
持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5)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麒麟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6)本人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7)本人拟长期持有麒麟信安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
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及时向麒麟信
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
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1)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
行的股份。
(2)麒麟信安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麒麟信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4)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麒麟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5)本企业拟长期持有麒麟信安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
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
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
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1)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
行的股份。
(2)本公司拟长期持有麒麟信安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
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
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
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德、天创盈鑫承诺
(1)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
行的股份。
(2)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1)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2)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
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
《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
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刘文
清承诺
①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
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②麒麟信安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
③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25%;若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④作为麒麟信安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麒
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⑤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
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⑥本人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⑦本人拟长期持有麒麟信安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
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
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及时向麒麟信
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
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任启承诺
①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
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②麒麟信安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
③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25%;若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④本人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⑤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
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⑥本人拟长期持有麒麟信安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
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
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及时向麒麟信
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
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锟铠承诺
①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
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②麒麟信安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
③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25%;若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④本人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⑤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
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⑥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
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及时向麒麟信
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
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发行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陈松政承诺
①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
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②麒麟信安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
③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25%;若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④作为麒麟信安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麒
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⑤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
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⑥本人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⑦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
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及时向麒麟信
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
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发行人监事、间接股东王忠锋、李广辉、文丹承诺
①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
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
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②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③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
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④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
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
《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
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间接股东苏海军、杨子嫣承诺
①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
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
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②麒麟信安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
③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25%;若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④本人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⑤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
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⑥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
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及时向麒麟信
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
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
规定处理,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
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
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
购股份的议案。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
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审慎决定回购股份的数量、
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在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下,
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董事会应在作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对回
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届时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
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除非违反回购公司股份的条件或触发停止股价稳
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且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②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回购股份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个会
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
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启动程序
A.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
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将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
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公司已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
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除非违反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条件或触发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
件,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
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
价的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个会
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当公司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成
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且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
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未
如期公告股份增持方案之日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除非违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股票的条件或触发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方案
公告之日起了三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
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税后金额的 20%,但不
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税后金
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个会
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
④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
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①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
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
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②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
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
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③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以承诺回购的最大金额为限向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
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
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
股股东的部分,直到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
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
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并同意在履行完毕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部分,直到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参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或人
员的重要承诺”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购回承诺”和“(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保证麒麟信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麒麟信安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麒麟信安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努力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
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
秀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2)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公司未来将把握市场
发展规律,加大研发投入,丰富产品类型,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增强公司的市场
竞争优势。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监督,尽快实现项目收益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
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
使用。同时,公司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
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
(4)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
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
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
前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
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
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5)本承诺出具之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人承
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本承诺出具之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之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关
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上市后发行人的股利分
配政策如下:
①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和要求。
② 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③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应进行至少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规模、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④ 利润分配的比例
A.现金分红的条件
a.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有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但进行现金分配不影响前述事
项及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进行。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计划或购买重大资产计划。
B.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
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
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C.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⑤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审议程序
A.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B.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C.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D.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E.如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a.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b.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
c.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分红水平较低;
d.公司存在高比例现金分红;
e.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F.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G.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H.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I.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
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
项:
a.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
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b.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c.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d.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
见。
⑥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A.如因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变更、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因
现行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公司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B.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
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C.监事会应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
D.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便
利条件。
(2)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仅约定了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和比例,
发行人针对本次发行制定的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对于利润分配原则、方式、利润分配比例、利润分配方
案的决策机制和审议程序等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切实有效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利
益。
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前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1)本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
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本人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1)本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
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本人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将对符合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在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
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
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
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回购
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
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
应调整。
(3)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
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
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1)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利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公司在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 个
月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
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
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3)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
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
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
(1)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认
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
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3)本人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
本所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承诺
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
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
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关损失。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
金分红或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如果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
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承诺事项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涛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申报文件中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所投资或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麒麟信安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麒麟信安及
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麒
麟信安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③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范性文件及麒麟信安《公司章程》和《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
何方式占用麒麟信安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
益,不进行有损麒麟信安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④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麒麟信安及其
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
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申报文件中已经
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本企业及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
之间不存在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麒麟信安及其子
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
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麒麟信
安及其子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③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麒麟信安《公司章程》和《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④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与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麒麟
信安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
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麒麟信安(含
子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麒麟信安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作为麒麟信安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
促使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以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麒麟信安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拥有与麒
麟信安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组织
或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麒麟
信安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作为麒麟信安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麒麟信安生产经营构成竞争业
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按照麒麟信安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麒麟信安,由
麒麟信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麒麟信
安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麒麟信安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
偿麒麟信安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本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的主
要家庭成员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不存在对麒麟信安
及其子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给本人及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本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本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本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方式。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麒麟信安《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
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麒麟信安的资金或其他资
产。
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麒麟信安
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
信息。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该等情形已依法解除。除已披露的
股权代持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2)公司不存在股东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形。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情形。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2 号》文件规定的离职人员:即公司申报时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
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
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
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 12 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
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
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不涉及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离职人员利
益输送的情形;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存在代上述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形。
(6)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7)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
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
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文件进行了审核,承诺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1)发行人承诺
①本公司自取得军工资质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
履行上述保密义务,有效防范国家秘密泄露风险。
②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及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涉密信息进行豁免披露或脱
密处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
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形。
③本公司确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内容属实,不存
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④本公司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公司自取得军工资质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
行上述保密义务,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②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
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信息进行豁免披露或脱密
处理。
③本人已逐项审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确
认上述申请文件内容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④本人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公司自取得军工资质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
行上述保密义务,有效防范国家秘密泄露风险。
②公司本次发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军工企业对
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
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的情形。
③本人已逐项审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确
认上述申请文件内容属实,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④本人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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