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豪尔赛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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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
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79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590,000 股,并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112,769,93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
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目前公司总股本
为 150,359,93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本为 81,365,400 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戴宝林、刘清梅、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高好投资”)、戴聪棋、杭州龙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龙玺投资”)。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
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4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
  (2)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戴宝林、董事戴聪棋承诺:在任职期间(于锁定
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
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本人将遵
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单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4月28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戴聪棋之减
持意向如下:
  ①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②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
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
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③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减持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⑤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⑥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⑦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
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
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①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
股份;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5%,本人及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①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④计算上述第①项和第②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
例应当合并计算。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①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
的;
  ②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份:
  ①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减持意向如下:
  ①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②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
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
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③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减持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⑤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⑥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单位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⑦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单位未履行
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若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①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
股份;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5%,若本单位在协议转让后不再是持股5%以上股东的,本单位及受让方在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①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④计算上述第①项和第②项的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本单位一致行动人的持
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得
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①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
月的;
  ②本单位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
股份:
  ①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依法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将代
为履行上述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1)启动条件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
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达到或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做出
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
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
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
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
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
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
出如下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否则将依法
承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赔偿责任。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豪尔赛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
形,本人承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承诺对招股
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
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⑦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⑧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
投资者利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则将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
于本人的部分;
  ②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
投资者利益。
     (二)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承诺的情形;
亦不存在公司向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份总数(股)         限售数量(股)
      上海高好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龙玺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81,365,400     81,365,400
     注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宝林担任高好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高好投资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注 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宝林担任龙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龙玺投资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
                                       数量(股)
           (股)              股本比例                      (股)          股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股/非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81,365,400   54.1138%   -81,365,40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
三、股份总额     150,359,930      100.00%              -   150,359,93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
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保荐代表人保证本
次申请解限人数及所持股份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与首发时
股东作出的承诺严格一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   佳        黄福斌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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