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巨
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汇报
关于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有关重大问题
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
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
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
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
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
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
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
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九条 上述第六条至第八条的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
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独立董
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
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并负责及时向
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和年度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及要求均应书面记录并由相关
当事人签字认可,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六)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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