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1 股票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2-60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5 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218.16 万股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
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
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
决。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 9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27.20 万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
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选;
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 后的净利润289,879,961.53元
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为基数,2021年未扣除本次
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 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 的净利润为372,781,014.17
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 元,较2020年增长28.60%,
依据。 不低于20%,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
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的95名激励对象考
表所示:
核结果均≥80分,本期个人层面可
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考评结
S≥80 80>S≥70 70>S≥60 S<60
果(S)
标准系
数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可解除 本次解除限售
获授的限制性股
限售的限制 数量占获授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648 194.4 30%
(90 人)
合计(95 人) 727.2 218.16 30%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
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
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
出具日,大丰实业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
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