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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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 2022 年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浙
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经讨论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提升母公司融资
能力,满足母公司资金需求,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内容,并同
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盾安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可以优化公
司的资产结构,促进战略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本次增资事项审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的内容。
  三、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
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具备应有的独立性和
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公司拟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宋顺林、刘金平、李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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