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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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
后)》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
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经审核,我们认为: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中对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案)(更正后)》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等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476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699.5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王云霞          章丽琼          胡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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