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顶科技: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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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0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期权注销数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1,695,174 份,其中:
期权合计 145,544 份;
期权合计 11,843 份;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4,349 份;
分股票期权合计 232,417 份;
计 2,143 份;
计 1,070,366 份;
计 228,512 份。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1 年第三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 1,695,174 份进行注销。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及授权
  (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注销原因及数量
  鉴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15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合计 145,544 份。
  鉴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3 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
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1,843 份。
  鉴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
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349 份。
  鉴于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89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离职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32,417 份。
  鉴于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合计 2,143 份。
  鉴于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14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合计 1,070,366 份。
   鉴于 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4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合计 228,512 份。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 1,695,174 份。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
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 年第一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票期
权按照相关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实施注销。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及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办理期权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
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1 年第一、二、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所涉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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