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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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 0720 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公司”)与国浩律
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锦
浪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锦浪科技根据
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
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
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
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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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作出合理判断。
见,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京)事务所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的简称一致。
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申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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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锦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
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减
资程序及办理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 12,24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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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故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9.57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240 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
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法规的规定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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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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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_______________ 金平亮:__________________
许春玲: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