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河南易成瀚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本次河南易成瀚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符合公平、公
正、公允的原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促进公司全资子公司负极材料业务发
展,优化易成瀚博资产负债结构,盘活其固定资产,切实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拓
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河南易成瀚博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
二、关于为鞍山中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有利于保证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促进其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
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该笔担保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规定。同意
为鞍山中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三、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子公司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 19.35%股
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处置参股子公司龙海硅业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要,
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聚焦核心产业,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资产处置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法定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公
开挂牌转让参股子公司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 19.35%股权事项。
四、关于 2022 年度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预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系对公司业务的支持,符
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用,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
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
意 2022 年度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预计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文静 梁 正 张亚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