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松炀资源 公告编号:2022-059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6 号)
《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鹏、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鹏、林指南:
经查,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炀资源或公司)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总金额不低于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2022 年 5 月 25 日,松
炀资源公告称,截至回购期限居满日(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
松炀资源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回购股份计划,未及时、充分披露公司不能按承
诺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风险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
松炀资源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壮鹏、董事会秘书林指南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松
炀资源及王壮鹏、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
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信息披露及承诺履行行为,并对相关责任
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
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
述法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