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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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材料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顺利召开,特制定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
益;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以确保大会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
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任何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
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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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程 安 排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开始
   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 29 号)二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日期:2022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三)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6 日
六、参加会议对象: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股东。
七、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介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及所持股份数
 (二)审议大会提案并表决
会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三)统计并宣读表决结果
 (四)签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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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六)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会议结束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 29 号)
 联系电话:0510-88263255
 传 真:0510-88260752
 联 系 人: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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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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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拟与潜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汉盐化工业园
               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推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阿科力”或“乙方”)拟于近日与潜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江汉盐化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潜江江汉管委会”或“甲方”)签署了投
资协议,拟在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投资建设的项目为:“年产 20,000 吨聚醚胺、
年产 30,000 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包括“20,000 吨聚醚胺、
热树脂、5,000t/a 改性环氧树脂、25,000t/a 聚醚”。
  公司与潜江江汉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本次投资事项的各项具体实
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潜江市设立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竞拍相关事项手续、
签署相关文件等。
一、   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位于潜江市王场镇,王场镇位居素有“水乡园林”美称
的湖北省潜江市西郊,全镇国土面积 100.5 平方公里,辖 21 个行政村,人口 4.5
万人(境内住有油田人口 9.1 万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地肥沃,民风淳
朴。江汉盐化工业园规划面积 15.6 平方公里,是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
也是潜江市委、市政府为充分发挥潜江境内丰富的盐卤资源优势,拉长盐化工产
业链,大力发展特色区域经济而设立的一个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精细化工园区。
工业园已通过省规划园区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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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江地下蕴藏着大量的油气资源和盐卤资源。根据这一有利条件,园区的产
业发展思路确定为:发挥丰富的盐卤资源优势,依托现有氯碱产业基础,大力发
展下游行业。园区漂粉精生产能力位居亚洲第一,三氯氢硅、双氧水、离子膜烧
碱、液氯、甲酸钠等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均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初步形成企
业间功能互补的高集聚产业格局。
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二、   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及聚合物)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 9.502 亿元人民币,项目总建筑面积 66719 平方米。其中,厂房等
基础设施投入 49355.86 万元人民币,设备投入及其他 45664.14 万元人民币。
项目总用地约 160 亩(红线内实际面积)。具体位置和实际面积以规划征地图为
准。
   投资强度及税收贡献:乙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亩;企业达产后税收贡献每年不低于 25 万元人民币/亩。
   出让期限:以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期限为准。
三、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潜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汉盐化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项目概况
   第一条   项目名称:年产 20000 吨聚醚胺、年产 30000 吨光学材料(环烯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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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及聚合物)项目
   第二条 项目投资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项目内容:建设年产 20000 吨聚醚胺、年产 30000 吨光学材料(环
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
   第四条    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 10.5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9.502
亿元人民币,项目总建筑面积 66719 平方米。其中,厂房等基础设施投入 49355.86
万元人民币,设备投入及其他 45664.14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建设周期:一期项目约 18 个月;二期项目约 12 个月。
   第二章    用地约定
   第六条    项目地址:园区西路以东、储气库项目以西、王场一路以北。
   第七条    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约 160 亩(红线内实际面积)。具体位置和
实际面积以规划征地图为准。
   第八条    投资强度及税收贡献:乙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
人民币/亩;企业达产后税收贡献每年不低于 25 万元人民币/亩。
   第九条    出让期限:以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期限为准。
   第十条    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    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以主管部
门审批为准。
   第十二条    土地价格:甲方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标准的 70%确定土
地出让底价。土地实际出让价格以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为准。
   第十三条    如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无偿收回项目
用地且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
   (1)本协议签订且乙方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乙方仍未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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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除特殊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外)。
   (2)乙方未按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3)乙方存在任何欺诈和虚假承诺的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乙方不申请继续使用土地或乙方提前终
止经营时,本协议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办理项目用地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并交还项目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如乙方需继续使用项目土地,须在期满六个月
之前向甲方相关部门提交续期申请,经甲方相关部门同意后,须续签土地使用合
同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成立项目工作专班,统一指导、协调项目推进工作,为项目提供
优质服务和良好环境。
   (2)按照乙方建设规划的要求,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且乙方缴纳全部土
地出让金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乙方提供具备建设条件(三通一平:通电、通路、通
水、土地平整)的项目用地,各公用工程管路或电力线路接至乙方用地红线边界。
   (3)办理征地补偿、民居搬迁、安置等工作。
   (4)协助乙方办理建设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证照。
   (5)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常建设、生产、经营秩序。
   (6)协助配合乙方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的项目扶持资金,协调落实约定
的招商优惠政策。
   (7)负责在合同约定的投产日期 1 个月后,对项目进行投资履约验收。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潜江市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公司
名称: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项目公司税收、统计关系等均应在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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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区发生,必须符合潜江市产业布局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设立的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本合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享受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
新增投资奖励,项目竣工后兑现 70%,投产验收后兑现 30%。
营产生的市级新增地方财力部分,前 3 年按 100%,后 2 年按 50%给予奖励。
(潜组文【2021】6 号)对企业聘用人才给予英才、俊才、专才、匠才奖励。对
企业副总以上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负责人,在企业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 5 年内,
将其在潜江工作期间个人工资薪酬所得贡献的市级新增地方财力部分 95%奖励
企业人才工作。
   (3)乙方在取得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用地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合同
约定建设周期内建成运营。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
并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4)乙方投资经营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环境、安全影响评估等审
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乙方完全拥有
法律赋予的经营权、财产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5)乙方项目税收、工程报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
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乙方负责项目用地红线图内的自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项目用地围墙外
的企业专用设施建设。
   (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正规资质单位设计并按甲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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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规划设计方案进场施工建设,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确保工程建设
质量,实行安全生产。
   (8)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土地,所有建设必须符合本合
同签订前制定并公布的项目建设规划要求。
   (9)乙方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
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
   (10)乙方项目履约后,应主动申请甲方进行履约验收,以甲方确认的验收
结果为准。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甲乙双方不履行合同或
不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均保留追诉权利。
   第十八条    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
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场开工建设和竣工投
产。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甲方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
设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的有关规定处置。如
因甲方不能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审批和供地的,延误乙方投资进度的,相应延长乙
方建设期限。
   第二十条    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取消给予乙方
的优惠政策,追回乙方已经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
   (1)未经允许,乙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权属、用途。
   (2)乙方擅自改变甲方审核批准的企业用地规划。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
   (4)乙方项目投产 24 个月内未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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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将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面积。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另作他用。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对方工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促
进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别事项,可以由双方协商同意后
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解决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
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盖章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四、   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的
中长期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投资项目金额大,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者自
筹资金,公司将采用谨慎和稳健的投资方式,对项目进行分期实施。不影响现有
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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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对外投资概述
称“阿科力科技”),阿科力科技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公司占出资
比例的 100%。公司拟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部门核准。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投资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并办理或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
关事宜。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例 100%。
种高耐热树脂、改性环氧树脂的研发、生产、销售;国内贸易(不含国内限制及
禁止类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基本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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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规划,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布局,有
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设立子公司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投资风险可控,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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