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 回购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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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7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4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A股类
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风险提示: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
上限,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一、回购股份方案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 A 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
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股,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
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2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为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基于对
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 A 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
分 A 股股份。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 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万 元 和回 购股 份价 格上 限 40 元/ 股 进行 测算 , 预计 可回 购股 份数 量 约为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受限于下列第(1)及(2)条的规定,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部分 A 股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
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
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经本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方案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除非本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
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延续本次回购方案);
     ④在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上,股东通过特别决议
撤销或修改本次回购方案。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
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
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
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三、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回购注销前                按上限回购注销后                按下限回购注销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9,861,101    2.12%     19,861,101    2.17%     19,861,101    2.1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15,270,043   97.88%    895,270,043   97.83%    905,270,043   97.85%
三、股份总数      935,131,144   100.00%   915,131,144   100.00%   925,131,144   100.00%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
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五、通知债权人及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票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六、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丽
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
东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七、风险提示
  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
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2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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