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
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
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转让子公司交通发展公司股权的议案》
《关
于中标津潍高铁并投资铁发鲁桥合伙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
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度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公司对 2022 年度担保预计金额进
行合理调整,调整后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及子公司担保的情况。
各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偿债能力,公司对
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上述担保事项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对相关担保事项的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调整预计担保额度事项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调整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转让子公司交通发展公司股权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本次转让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拟
引入新股东山东高速济南发展有限公司,有利于发挥产业协同作用、
做强做大济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
长远目标,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转让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交通发展
有限公司股权事宜。
三、关于中标津潍高铁并投资铁发鲁桥合伙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
见
(一)公司本次出资是基于生产经营所需,本项目招标人济滨铁
路公司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下属子
公司,整体资金实力雄厚,不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出资款的风
险较小。
(二)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项目施工及投资金额
均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公司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遵循自愿、公开、
公平的竞标原则参与招投标并根据招标文件出资。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
认为本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交易通过投资带动施工,预
计对公司业绩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与长远发展目标。本次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
了表决,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