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2-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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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新劲刚                 证券代码:30062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新劲刚、本公司、公
              指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新劲刚提供,本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
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新劲刚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新劲刚的
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新劲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新劲刚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
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
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 46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宽普科
邹卫峰                         50.00     20.66%    0.27%
         技董事长
      董事(拟任)、副总经
 桑孝  理、宽普科技董事、副总            50.00     20.66%    0.27%
       经理兼总工程师
罗海燕      财务总监                8.00      3.31%    0.04%
周一波     董事会秘书                6.00      2.48%    0.03%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 42 人)         128.00    52.89%    0.70%
      合计(46 人)              242.00   100.00%    1.3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人员。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242.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232.9226 万股的 1.3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
授予,无预留权益。
露日,尚有 71.76 万股限制性股票仍在有效期内,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18,232.9226 万股的 0.39%。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3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40%
        之日起 2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4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41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5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
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
份同样不得归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获授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
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或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或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用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
并依照激励对象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评级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归属比例        100%     100%      7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失效处理。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18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1.1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2.35 元的 50%,为每股 11.18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2.00 元的 50%,为每股 11.00 元。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新劲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
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
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且新劲刚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劲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
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劲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新劲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劲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新劲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 2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劲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
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新劲刚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18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1.1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2.35 元的 50%,为每股 11.18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2.00 元的 50%,为每股 11.00 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劲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监管指南第 1 号》的相关规定,相关定
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
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各批次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
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归属:第一次归属期限自授予之日起 17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归属
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第二次归属期限自授予之日起 29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4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归属数量
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归属期限自授予之日起 41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5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归属数量为获
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归属条件达成后,新劲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
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归属期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
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新劲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6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新劲刚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
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
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新劲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新劲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营业
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净利润
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增长率指
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
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
了以 2022 年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
低于 15%、30%、45%或 2023 年-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
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
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劲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
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八章之第 8.4.2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
司公告原文为准。
刚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新劲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赵鸿灵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赵鸿灵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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