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亨通光电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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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
荐机构”)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亨通光电提前
赎回“亨通转债”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亨通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公
开发行了 1,733.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 100.0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3,300.00 万元,期限为 6 年。
   (二)“亨通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53 号文同意,公司 17.33 亿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亨通
转债”,债券代码“110056”。
   (三)“亨通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亨通转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2019 年 9 月 26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转股期
间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21.79 元/股。
转股价格由 21.79 元/股调整为 21.64 元/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9 年 11
月 22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
“亨通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确定“亨通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人民
币 15.6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生效。
购买相关资产,“亨通光电”的转股价格由 15.68 元/股调整为 15.66 元/股。
转股价格由 15.66 元/股调整为 15.58 元/股。
通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5.58 元/股调整为 15.01 元/股。
转股价格由 15.01 元/股调整为 14.95 元/股。
股价格由 14.95 元/股调整为 14.88 元/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亨通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14.88 元/股。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公
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2 年 9 月 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股票价格在三十个交易日
内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亨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19.35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亨通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决定
赎回“亨通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亨通转债”。同时,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
责后续“亨通转债”赎回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登记日、赎回程序、
价格、时间等具体事宜。
四、相关主体的可转债交易情况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 6 个月内交易“亨通转债”情况如下:
             期初持有可转债 期间买入数量 期间卖出数量 期末持有可转债
 名称   主体身份
              数量(张)         (张)       (张)         数量(张)
崔根良 实际控制人       2,025,170         0   2,025,170           0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其他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 6 个月内均未交易“亨
通转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亨通光电本次提前赎回“亨通转债”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提前赎回“亨通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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