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注销公司回购账户剩余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完成股份授予,公司拟
注销回购账户剩余股份 652,281 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
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注销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
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我们同意
该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