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22-11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526,740,53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1.9436%。其中:
市公司总股份的51.683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0名,
代表股份79,753,2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647%。
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6,740,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9,753,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郑江文律师、张莎琳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